我有个朋友是做拍卖师的,经过近二十年的打拼,终于在业内小有成就,现已成为昆明市一家拍卖公司的股东,不用朝九晚五地天天坐班了,属于已经提前奔小康的一类。这位老兄很有些儒家风范,遵循“达则兼济天下”的原则,工作之余干起了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活儿,经常为小区居民的权益奔走呼号,忙得不亦乐乎。我很敬佩他,因为相比之下我还在起早贪黑为五斗米忙碌,人生的境界显然低了一筹。
这个周末拍卖师来我家,只见他一副愁眉苦脸的模样,手里拿着一份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原来,他作为业主委员主任,刚刚打输了一场官司。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去年拍卖师所住小区经业主大会研究决定更换物管,在办理财物交接手续时,业委会要求原来的物管公布相关账目。在拍卖师等绝大多数业主看来,原来的物管实在不像话,一年收几十万元的物管费,基本上不作为——小区大门连正规的保安都不请,小区内荒草丛生,路灯坏了几个月都不修。尤其是,物管将小区公共用房出租,一年十几万元的收益是怎么开支的,对业主而言完全是一笔糊涂账。现在更换物管,总不能说走就走,不留下一片云彩吧。
与物管协商不成,拍卖师只好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管公布8年来小区公共用房出租收支情况、小区临时停车位收入等经营账目。拍卖师打这场官司没有聘请律师,原因有两个,一是他对这个案子很有信心,觉得业主们的要求并不高——干了8年的管家要走人了,主人查查账总是应该的;二是业委会的工作纯属义务劳动,并没有请律师的费用。
判决书下来,拍卖师傻了眼。法院不支持业主诉讼请求的理由有两个:原来的物管进驻小区时业委会还没有成立,物管和开发商签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该合同中并没有向业主公示经营账目的约定,此其一;揆诸相关法律条文,亦无物管必须公示经营账目的规定,此其二。
我仔细研读了这份判决书,觉得法院给出的理由未必站得住脚。新建居民小区大多在入住时已有开发商代为聘请的物管,这可以理解,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来开发商与物管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不再具有过硬的法律效力,它必须经得起业主的审查,毕竟小区真正的主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位了。法院称业主的请求于法无据,而判决书中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却有“共用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车位和车库的处分情况应当向业主公开”等表述,这些应当公开的内容难道不是物管的经营账目吗?就因为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经营账目”4个字吗?
业主是物管的衣食父母,二者的关系等同于主人和管家,管家向主人汇报账目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按理说应该定期主动汇报,8年都没有汇报,临走时主人要求查一下账,这已经算是很客气了。其实,一切信息公开的领域都可作如是观——作为公共事物的管理者必须公开与公民利益攸关的信息,这是基于二者“管家”与“主人”的天然关系,这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常识。问题是,作为常识的东西在司法中常常行不通,这真是一件很古怪的事情。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虽然发布实施已有两年多,也有不少公民依法请求政府公开信息,却总是吃闭门羹,告到法院也不管用。
拍卖师输了官司,还受了一肚子窝囊气,因为被告方律师说的一句话:“你们没钱请律师还打什么官司!”律师为被告辩护没有错,但这句话实在不中听,人民法院是为富人开的吗?
看得出来,这件事对拍卖师的打击比较大。对小区业主而言,指望物管公开经营账目将变得更为艰难——有了法院的判决书,物管可以“依法”不公开;对拍卖师个人而言,这个判决可能严重挫败他的人生理想——在现代社会,“达则兼济天下”还真不是个人的事,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想做一个热心公益的好公民代价实在太高。但愿他不会知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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