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后杀人岂可“一人做事一人当”
(2009-02-18 0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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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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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民警吉忠春于情人节前夜因酒后斗殴,开枪致人死亡。消息见诸媒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截至昨晚7时,新浪网相关新闻的网友留言已达22000余条。
不能怪网友们群情激愤。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极为严格,警察作为可以合法拥有和使用枪支的极少数人,其持有枪支的唯一正当性就在于代表国家行使合法暴力,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因而当警察的枪口朝向普通公民时,这个问题就变得很严重。
案件发生后,蒙自警方有一个说法——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以后,政府和公安局也许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家属一点慰问金。(《新京报》2月16日)
“个人行为”的潜台词是吉忠春枪杀普通公民与其所属单位无关,“人道主义”的潜台词是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等于把蒙自县公安局有可能承担的行政及民事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了。对此说法,笔者不能认同。
吉忠春酒后杀人当然不可能是蒙自警方指派的,因而可以肯定不是职务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人做事一人当”。吉忠春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安部“五条禁令”中的三条——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严禁携带枪支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五条禁令”还规定: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实行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下班和执行任务后将枪放回单位集中保管的制度”。吉忠春在非上班时间和执行任务期间携带枪支,说明蒙自警方在枪械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因此酿成惨剧,岂能以“个人行为”一言以蔽之?
至于蒙自警方所言“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就更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乱开枪的警察在我们的警察队伍中只是极少数,人们不会因为个别民警的胡作非为而颠覆对警察这一职业的认同,但不能认同的是案发之后警方一味为自己开脱责任。笔者以为,蒙自警方现在应该做的,是勇于承认自身在管理上的失职,并向公众沉痛道歉,否则人们如何相信警方会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如何相信类似的厄运不会再次降临到普通公民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