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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

(2007-11-28 23:05:05)
标签:

人文/历史

分类: 时评
  不时出现在昆明街头巷尾牛皮癣小广告上的贷款公司,与晚报日前披露的讨债公司一样,属于我们这个社会的灰色地带。说它是灰色,一则因为它不黑——这些贷款公司是民间借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法律从未认定民间借贷为非法;二则因为它不白——这些公司并非正规且合法的金融机构,且时有坑蒙拐骗的行为发生,而贷款利率往往高出银行数倍,这很容易让人想起旧社会的地主恶霸。  
  有道是“一分钱难倒英雄汉”,人人都有钱不凑手的时候,为什么不去找银行?何苦舍低就高,去向“黑道”中人物借钱呢?这不啻是与虎谋皮啊!细读晚报的调查——“昆明多家银行都开放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无需抵押和担保就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贷款;有的银行则规定,个人信用贷款最高可达100万元,但是只限于一些优质和高端的客户,与普通客户无缘……一些个体商户及中小企业急于扩大经营,缺乏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这才明白时下做小买卖的朋友之难——非不为也,乃不能也。银行里有的是钱,奈何人家出借之际照例大睁“势利眼”,掂量掂量你的身份、所有制,如果够不着门槛儿,即惜贷、惧贷,金口紧闭也。
  大路不通走小道,正规借贷不成,求资若渴的中小企业主只好退而求其次,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可如今的民间借贷,多数呈量大、利高的特点,而运作此类贷款的公司大多具有地下钱庄的性质,办理贷款时手续简单,又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规支持,很容易引起纠纷。
  鉴于传统的民间借贷动辄滑向“高利贷”等无序状态,造成许多社会问题,政府似有必要对那些游走于灰色地带的贷款公司予以坚决取缔,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可捣毁了这些非法的金融机构,曾经作为这些贷款公司之客户的个人和企业的正当需求,官方金融体系能够满足吗?或许称其为“非法”本身就是轻率的,我相信部分贷款公司也是希望培育和建立信用的,因为只有那样,它们才能做得长远,活得“滋润”。可是,我们从来就没有给它们“从良”的机会。
  针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在美国、南非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早有先例,比如美国纽约州有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香港有《放债人条例》,这些办法的特点是不禁止个人和公司放债,但要领取牌照,有的要求做逐笔登记并缴纳费用(如南非),所有放贷机构均要受到监管,违规要处以刑罚。简而言之,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民间借贷已被合法、有效地纳入社会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的活跃从积极的层面看,说明市场经济发达了,资金需求旺盛了,也说明国有银行的一些做法需要反省了。既然民间借贷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么一味打压显然不如“收编”。当年水泊梁山的英雄好汉们打出“替天行道”的杏黄旗,虽然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但与政府并无“天无二日”、“水火不容”的利害冲突,因此北宋朝廷最终收编了这伙灰色人群。对于贷款公司,也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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