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在腾讯网上看到《少年陷师生恋杀情敌获死刑,专家呼吁枪下留人》一文,对于45岁的女教师王永丽与自己班上的两个男生谈恋爱,并引发了孟超杀死情敌何小厉一事,甚感震惊。
“2008年11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孟超作出了死刑的终审裁定,孟超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而王永丽被学校‘双开’后迅速消失在公众视野中”。对这件事这样的一个结果,甚是不解。
对《少年陷师生恋杀情敌获死刑,专家呼吁枪下留人》一文中几个专家的观点,我认为合理而中肯,但对“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认为,师生恋本身无可非议,但是作为一个教师,不能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如果发生了,教师就难辞其咎,教师就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准则”这个意见,实在是不敢苟同。
我不知道,文中用的是不是李教授的原话?如果是,那么李教授的言外之意是,第一,老师尽可以和自己的学生谈恋爱,只要不发生性关系,就是合理合法的,就是无可非议的。第二,只有发生关系了,老师才有责任,那就是老师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准则。
看来,师生恋中老师有没有责任?老师是否遵守了职业准则?是用“是否发生关系”来作衡量标准的。是不是只要不发生关系,老师就可以和自己的学生谈恋爱?就不违反教师的职业准则?是不是老师和学生发生关系,仅仅是违反了职业准则而不涉及法律?如果真是这样,那老师们就大胆地和自己的学生谈恋爱吧!
有人说,恋爱是自由的,是一个人的私生活,和谁恋爱?怎么恋爱?别人都管不着。爱是可以跨越国界,跨越性别,跨越年龄的,只要是爱那就是至高无上的。不管是什么样的男女关系,只要是为了爱情,就名正言顺,无可指责。
这样一来,爱情就无关乎什么道德,无关乎什么伦理,更无关乎什么法律了。
记得2006年12月,新浪网上忽然奔出个雪小爱,声称自己爱上了自己班里15岁的小男孩,而且要不顾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而坚守这份爱情。当时有许多的网友高度赞扬雪小爱的这份爱情,力挺雪小爱要坚持到底。在这一片赞扬声中,反对声和骂声显得微弱而苍白。无论雪小爱事件是真实的还是一次网络的炒作,但从人们的态度中看出:恋爱无罪!女老师爱学生无可厚非。所以,老师们,放下包袱,置职业操守于不顾,置道德于不顾,置伦理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顾,勇敢地执著地爱自己的学生吧。
“王永丽被学校‘双开’后迅速消失在公众视野中”,如此说来,王永丽在孟超案中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与两个男生的不正当关系也是合法的。可是,我从百度搜索,我国男教师与女学生发生关系的一些案件,男教师大多都被绳之以法了,男教师需要伏法,而女教师就可以逍遥法外?那中国的法律就是只为男性所定了?也许,有人要说,男教师和女学生发生关系那是强奸,不是谈恋爱。如果是谈恋爱就可以另当别论,那好,以后男教师想猥亵自己的女学生,就不要操之过急,先和女生谈恋爱吧,反正恋爱中的不正当关系是无需负法律责任的。
当然,中国的法律中,还有一个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呢,“中国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龄是14周岁,对于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们的自愿认定没有特殊保护。”那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老师只要是和14岁以上的学生谈恋爱,并以谈恋爱为名和学生发生关系,就不算性侵害?那好,我就告诫老师们,和自己14岁以上的学生谈恋爱吧,特别是女老师,和14岁以上的男生谈恋爱,即使发生关系也不叫“性侵害”,那女老师就尽情地从小男生身上满足自己的欲望吧。
老师是人,是普通人,普通人能做的事老师都能做。那我们还给老师制定什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的约束,最大的限度就是将其清理出教师队伍,那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又有什么震慑?2008年,全国上下对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将原来的“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修改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但不管是原来的“依法执教”还是现在的“爱国守法”,此处的法仅仅是教育的法律法规还是中国通用的所有法律法规?特别是规范中明令禁止的只是“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敷衍塞责;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其中,为什么不具体规定一条“教师不得与自己的学生谈恋爱,更不能与学生发生关系”?难道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在尊重教师的情感,认为师生恋是正当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如下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知道45岁的王永丽女士和自己班上的两个男生同时恋爱,是不是“品行不良”?不知道她和不满18岁的男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是不是在“侮辱学生”?由于这师生之间三角恋爱而造成孟超杀死情敌,是不是够得上“影响恶劣”?
这一惨案中,王永丽的逍遥法外,告诉了人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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