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天赋教育 |
美国人流传着一种讲法:如果要让一个孩子自杀,最好的方式是让这个孩子早早就在好莱坞成名。这个说法可能有点极端,但也凸现了天赋教育的尴尬。既要给这些有天赋的孩子提供特殊教学的服务,又要避免过早地在孩子中间划分“天才”和“饼才”(大连人说的“蠢材”)的等级,还要避免天赋班的孩子自以为高人一等而洋洋得意地“脱离群众”。“天赋教育”强调的是针对孩子某些方面的特长提供所需要的特殊教学服务,而不是把孩子看作整个一个“天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既是美国“天赋教育”的明智之处,也是它的无奈和尴尬。
美国天赋教育实际上也经过类似中国神童教育的阶段。例如,<<天赋孩子的生存指南>>一书指出,刘易斯·特曼于1925年是这样定义“天赋儿童”的:“经过Stanford-Binet 智力测试或其他相关测试得出来的具有一流智力的1%的孩子。”显然,这指的是“神童”,也是人们早期对天赋的理解。
如果说50年代苏联卫星上天,使得美国人对天赋教育的支持达到历史的顶峰;那么,美国人真正开始理性地思考“天赋”、认识“天赋”,应该说源于70年代的三个极具影响的报告。
第一个是教育部长马兰特于1972年给国会的报告<<天赋教育>>,报告提出要为3%到5%的孩子提供特殊的天赋教育,否则这些天赋极强的孩子将被一般的教育折磨得痛苦不堪。于是,作为法律立项,联邦政府拿出钱来支持这项教育计划。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屁大的事,都得有法律条文,就更不用说全国大张旗鼓搞的天赋教育了。既然要在学校内办天赋教育,就必须有理有据,名正言顺。何为天赋?依据是什么?谁能享受天赋教育?都必须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来界定。经过争论和修改,终于在<<公共法>>中有了关于天赋儿童的著名的“马兰特定义”(摘自<<天赋学生>>):
1972 Marland
Definition
(Public Law 91-230, section 806)
具有天赋及才能的儿童指的是那些经合格的专业人士识别的具有突出能力和杰出表现的孩子。这些孩子需要不同于一般的教育计划,即给他们提供超出一般常规教学的服务,以便于他们的自我实现和对社会的贡献。孩子杰出表现的能力包括已经获得的成功或者以下任何一方面或多方面的潜在能力:
1.
2.
3.
4.
5.
6.
后来,美国国会在审定美国教育办公室(即现在的美国教育部)的这个定义时,数度作出修改,例如1988年就把这个定义改得短了不少,即所谓的“佳维茨定义”:
“天赋儿童”的专用术语是指这样一些孩子:
1.
2.
佳维茨先生是一个慈善家,捐款约8百万美元建立天赋教育办公室,研究全国的天赋儿童的教育问题,包括教师的培养、教材的使用、教学的方法……后来捐款又增加到近一千万美元。1988年对法规的修改,特别强调要重视那些由于经济、社会、家庭背景(包括英语非母语的障碍)、残疾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没有经过或者通过传统测试的天赋孩子。
除了“强调重视贫困的、少数民族的、或残疾的孩子”以外,所谓的“变化”基本是在字面上对定义改来改去,大多是咬文嚼字罢了。拿1972年“马兰特定义”的版本与1993年<<无声的危机>>的报告里修改的定义作比较,最实质性的变化只有一条:即“马兰特定义”的第6条“心理(运动)能力”被拿掉了。主要的原因是其他的能力也可以涵盖“心理(运动)能力”,如表演艺术、体育运动等都需要一定的心理(运动)能力。另外,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体育运动在学生的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矿矿为了参加高中的网球队,往往凌晨4点钟就得起床参加训练,我都满腹牢骚了,他竟然毫无怨言。不信,你试叫他凌晨4点起床读书,看看他说不说你“精神不正常”?仅此一例,体育运动在美国学生心目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就连哈佛、普林斯顿这些一流大学都为有运动才能的孩子开方便之门。可见,天赋才能包括了体育运动才能。
“马兰特定义”有一点值得一提,就是特别强调了孩子的“潜在能力”,这就为那些IQ测试或标准考试尚未达标者――隐性的、特殊的、有不同背景的天赋孩子开了绿灯。也就是说,只要你能证明你有“潜在的能力”,即使你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也属于考虑之列。
在美国,除了联邦法以外,各个州还有自己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法律。1990年有人做了一个调查,由于“马兰特定义”属于联邦法的层次,大部分州都原封不动地照搬或者采纳稍经修改的联邦版本的定义。2000年有好事者又做了一个调查和比较,发现有29个州修改了天赋的定义。如,弗罗里达、密执根、北卡罗林那等三州使用自己的定义。有两个州稍稍改了一点,其中内华达州改了“具体的学术科目”这一项,北达科他州改的是“获得成就”这一点。乔治亚州和密苏里州加上了“创造性的艺术才能”;罗德岛加上“工业艺术”一项;明尼苏达、麻塞诸塞、新罕布什尔、新泽西、南达科他等五州干脆就没有自己的“天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