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控烟场所禁烟管理的几点建议
上海市政协委员 骆新
委员证号:00110192
2010年3月1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控烟条例》)开始实施。但就近一年来该《条例》的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乐观。我国政府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也曾承诺“2011年1月9日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实现100%禁烟”,迄今为止,目标亦未能实现。控烟难度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国家层面缺少相应的“禁烟立法”(譬如:迄今为止,烟盒包装上的警示图标,尚未达到国际标准),仅从行政条例入手,效果必然十分有限。
但是,等待立法,势必是一个漫长过程,上海有必要借助世博会期间培养出的公民觉悟和行政动员力,在全国控烟方面率先作出表率,不负民望。所以,本人建议:在充分考虑到现有的法制条件前提下,修订《控烟条例》或增加一部分内容,务必使其“能监测、可执行、有效果”。
在中国,“控烟”应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企图“毕其功于一役”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而任何改变民众习惯的措施,都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的递进:教导期,劝导期,督导期。本人认为,《控烟条例》在针对“民众教育”的工作设计方面尚有欠缺,致使手段不清、经费不保、针对性不准确、执法乏力。
教导:需要形成广泛的控烟社会舆论氛围。“十二五”期间,建议区县级财政每年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划出“控烟宣传经费”,向社会广泛招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创作并发布出较高质量的控烟宣传品(包括公益广告),告诫民众吸烟的危害性。民众有权对该区、县的控烟工作实施监督,每年由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组成评议组,对这一工作的执行情况集中打分,结果需在公共媒体上予以披露。
劝导:发动本市广大青少年作为“控烟志愿者”,劝诫吸烟。特别是发动中小学生,参加公益行动,力求在家庭中劝说父母亲友远离烟草;街道、居委会利用属地管辖的特色,评选“无烟家庭”、“无烟单位”等活动。市、区、县政府各部门率先垂范,制订“公务员控烟管理细则”,规定任何人工作期间、在工作场合均不允许吸烟。以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为领导机构,改进“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增设“单位员工无记名投票”,以一票否决的方式,鉴定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禁止室内吸烟”和“禁止工作场合吸烟”的规定,凡不达标者,将不被授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目前《控烟条例》中仅注明“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态度比较模糊)。
督导:尽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的是“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但由于是多头管理(控烟责任一共涉及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中权限交叉重叠,实际上,造成了“大家都管、最后就是没人管”的局面。本人建议:执法主体必须明确,比如直接由公安部门介入,乃是全世界范围内控烟的最好方法。鉴于目前国内的条件所囿,可先在全市设立统一的“控烟举报电话”,一经发现有人吸烟,但所在公共场所的责任单位人员并未加以制止、劝阻,可上报至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单位予以批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若经劝说依然不服从管理的,任何人均可以报警,由警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刑事处罚。
由于《控烟条例》已经实施,为了保证该条例的严肃性,以往将“教导期-劝导期-督导期”三期分立、循序渐进的方式已不再合适,在现实执行中,可以齐头并进,互为支撑,同时修订《控烟条例》;力争三年之内,彻底改变上海市的控烟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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