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中国人不信仰宗教,所以对规则底线缺乏敬畏心。活得很功利,坏得很彻底,装得很天真。五四时“不自由,毋宁死”的精神,六×后基本演化成了“只要不死,毋宁不自由”。尽管如今有好多人整天戴着佛珠手串满世界晃悠,但万不可信他(她)“心存良善”,许多不过就是“装蒜”的道具罢了!
大家在现实中“嘴上一套,行为一套”久了,便有些“人格分类”的征兆。为了逃避内心纠结的痛苦,“及时行乐”的主张便大行其道,人人皆像李白“但愿长醉不愿醒”地在酒桌上“将进酒、杯莫停”!
这种对酒精的放任,不仅仅停留在酒桌上,喝完酒后继续放任——酒后开车似乎成了很多人的习惯。孙伟铭去年底(2008年12月14日)酒后无照驾车,撞死四人、撞伤一人,7月23日成都中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说在宣判那一刻,法庭上顿时响起了一片欢呼声,逼得法官不得不制止喧哗。此案的结果,与前不久“杭州飚车案”的判罚,一下子形成鲜明的对照!
为什么“富二代”胡斌只被以“交通肇事罪”判了有期徒刑三年、而孙伟铭却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给判了死刑呢?我前些天——胡斌被判的当日,即在博客上做了解读(具体内容可参照前文,恕不赘述)。比如胡家的“较大数额赔偿”,让胡斌不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第四条“恶劣情节”的限定,但更重要的理由,则是法院认为胡斌本人并没有主观上“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且跟死亡的人数也有关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通俗点说,一是要造成撞死两个以上(公共)、二是有放任的行为(危害),那这样看起来,这两条要件胡斌都不具备,但是,前不久南京那位酒后驾车、造成五死四伤“包工头”张明宝,和成都这个还犯有”肇事逃逸“的孙伟铭,则都符合这项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就认为:杭州和成都的法院判决都成立,因为都与法有据。成都案中,孙伟铭具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这三项足够构成“恶劣”的情节,加上孙伟铭的失控,源于他态度的放任,所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案件委员会的副主任张青松则认为:这个判罚结果明显是有些重了。孙伟铭并没有仇视社会,他只是喝多了,也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搁在他身上,真的并不合适。
看来除了具体的危害程度之外,肇事者是不是属于“放任”,似乎成了区别这两个案子的分水岭,因为它牵涉到了“个人动机”问题——易中天所常说的“不问动机”,放到这儿倒挺合适!我们不妨试想一下,一审判刑之后的孙伟铭,会跟法官有一个什么样的对话呢?——
孙伟铭:我当时是喝醉了酒,失去“自我控制能力”了,并没有主观故意的“放任”。或者说,那时候我也几乎跟邓玉娇一样,算是部分限制责任能力了!怎么不减轻处罚、反倒要重责到死呢?
法官:你这就不懂法了,法律规定,只有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是有特指的,比如“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因有生理上的缺陷、接受教育有限,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的人”。你符合哪一条?明明知道自己没有驾驶执照,还要开车;明明知道不能酒后驾驶,你还要喝酒?而且是喝得酩酊大醉了还开,你这不是“放任”,又是什么呢?
孙伟铭:那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样嘛!我平常能喝一斤白酒,脸不变色心不跳,我认为自己是有控制力。可谁成想到这回喝的……竟是他妈的驻京办买的假茅台酒啊(骆新注:抱歉,这一段情节真实案件中并没有,但为了逻辑推演,我们不妨假设有如此一个理由),所以我才喝晕了、糊里糊涂地撞了人,可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也算是一个受害者吧?
法官:别胡扯,法律是按照普遍性而非特殊性而制订的。你所谓的酒量,根本就不是能不能犯错误的参考值!你酒后驾车,无异于放任自己用危险工具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就像是你拥有枪,就应有责任防止出现任何闪失,就算是你擦枪走火、把人给打死了,你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呢?——因为你没考虑到,你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剥夺、危害他人生命的可能。
孙伟铭:可是,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酒后驾车一般只是罚款,最多是拘留,就算无照驾驶、肇事逃逸,我也最不当死啊!如果按你法官这样推论,只要是醉酒驾驶,都是危险公共安全的行为,那就应该是无论是否发生、或发生如何程度的结果,只要你被查出酒后驾车,就都应该被当成刑事案件处理,而不像现在,只动用点行政处罚的手段就解决了!
法官:你说的很对,乱世当用重典!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就是这样做的——“酒后驾车”本身就是罪。昨天听说福建的公安局表示了,只要发现司机酒后驾车,就都按“危害公共安全”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恐怕只有这么干,你们这些人才不敢再如此猖獗!
孙伟铭:青天老爷呀,你为什么不早告诉我这些呢?我可是不知者不为过啊!况且我又不生活在福建。正是行政、司法长期对酒后驾驶的宽宏量大,才纵容我今天酿成大错,我其实真应该把你们这些“溺爱者”告上法庭才是!
法官:闭嘴,你少找借口开脱你自己!你这纯粹属于胡搅蛮缠!
孙伟铭:我胡搅蛮缠?那胡斌为什么可以找“借口”?如果你们说我是“放任”了,难道胡斌不是“放任”?他明知那个街道上的限速是每小时50公里,为什么还要飙车?为什么敢把车改装?为什么违章那么多次以前没人管?难道只是因为他才撞死了一个人,就不必把他升格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杀一个和杀五个,在主观故意上有区别吗?
法官:这个……(沉默半晌)法警,先把他押下去!
如果说胡斌是被判得太轻了,而孙伟铭是被得太判重了(尽管罪名不一样,但社会舆论对他俩的关注度,却是大同小异),那么现在南京对张明宝的判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若与这两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差距太大,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无疑会在公众心中将大打折扣!
对于这两个司法案例的争论,我相信将成为这个夏天的舆论主题之一。我们尊重法律,但也要承认,法律需要在不断的使用中逐渐完善。我们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所以法院不能像西方那样以“判例法”的思路审判案件,但是,判例法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它时刻考虑到时代和社会心理的变化,不断地对法律进行修正。需要提醒您的是:那个让胡斌最终得以减轻处罚的、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还是十年前(2000年)颁布的,那时候中国有多少辆机动车呢?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在开车呢?当时一年里的交通案件(特别是造成重大伤亡的事故)有多少?它们对社会的危害性有多大呢?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