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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胡斌只被判了三年?

(2009-07-20 23:45:38)
标签:

法律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肇事者

胡斌

    我们习惯说:法律无情。这是一个比较狭义的解释,如果从广义的角度上讲:法律也是有感情的——因为制订一切法律的尺度,本身就来源于公意,否则为什么议会(在中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构呢?

 

    所以,今天杭州法院对“飚车案”主角的一审判决,我相信无法让大多数人在情感上接受:“富二代”胡斌只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判决书上,法院除了援引《刑法》条款之外,还特别强调是遵循了最高法院九年前“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的第四条,认为胡斌并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尚缺乏“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理由。

 

    我查看了一下这个司法解释,原来所谓的“恶劣情节”,除了造成“死亡人数在两人以上”的数量规定、以及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外,最关键的是第三款中“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一句。既然肇事者胡斌的家长,已经赔偿死者谭卓家属113万,几乎是60万的一倍,那么胡斌怎么还可能遭受更严厉的惩罚呢?

 

    对于这个“以钱抵罚”的传统,我认为将会激起许多质疑的声音,不信就等着瞧吧。

 

    不过,就法律本身的界定上讲,胡斌之所以被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而非像死者家属所认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胡斌本人并没有主观上“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且这与死亡的人数也有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通俗点说,一是要造成撞死两个以上(公共)、二是有放任的行为(危害),那么前一段时间,南京那位酒后驾车、造成五死四伤“包工头”张明宝就可以算,而胡斌不是……

 

    再补充一句:这件事出来后,杭州市长蔡奇曾说要对肇事者“严处”,心情是好的,但这话本身有些悖离法律精神——毕竟“行政不得干涉司法”。当然,在现实中,公、检、法都归政法委管辖,这里面彻底没有“干涉”或者“影响”也很难。

 

    我倒宁可相信,这次杭州中院的审判,没有受到来自蔡市长的任何“影响”。这才是法律的胜利!尽管我在感情上并不太能接受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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