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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新发言:如果“黑头的法律”管不住“红头的文件”

(2007-04-18 21:28:51)
标签:

红头文件

分类: 骆新发言往期内容
    也许您还记得:大概在半个多月前,我曾经说到某个县,为了控制初中生辍学、外出打工的状况,给县里的所有乡镇和政府行政部门,下发了一份“红头文件”,规定:凡是没拿到初中毕业证的青少年,一律不得为他们开具“劳务证明”——甭说劳务证不行了,就连结婚证、驾驶证,也统统不给办。 

    当然,如此离谱的“红头文件”,刚一露头儿、就遭到了舆论的一片斥责。最近,我得到消息:这个文件也可谓“短命”——实施还不到一个月、就被废止了。

    其实,这早就不是第一个被质疑的“红头文件”了。咱们以前看到过的例子很多:比如为了“招商引资”,各地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地发“红头文件”。诸如规定:凡在当地投资超过几百几千万以上的、都可以享受一系列优厚待遇——孩子保送上大学啦、一家至少能生俩孩子啦、所得税全免啦、除了当商人、还能在县里给个挂名的行政职务啦;当然,还有硬性摊派任务的,比如要求全市的公务招待,都得用本市生产的某某牌酒啦;建个人造景观、所有干部职工、包括教师都要掏腰包捐款啦;甚至为了推广某地区的品牌、增加文化凝聚力,竟然有个“红头文件”规定,所有公务员手机的彩铃都要变成“县歌”啦;还有文件对招录中小学教师明码标价,规定本科2万,专科起点本科4万,专科5万,中师7万等等……其荒唐程度,绝不亚于“没有初中毕业证,就不给办结婚证”。当然,据说这些莫名其妙的文件,最后的下场,也大多都是被宣布“取消”或者“纠正”。

    其实,所谓的“红头文件”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就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红头文件”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因为在某一时期、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人把它们叫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今天的《人民日报》,用了一整版的篇幅,来关注目前“红头文件”所存在的“乱”和“滥”现象。制定主体乱,调整范围乱,制定程序乱;说到底,不少行政机关把“红头文件”当作自己的“隐性权力资源”,甚至文件制定后不公开,锁在抽屉里自行掌握,对自己有利就拿出来乱管、乱罚,一遇到质疑就暂时藏起来,假装没这回事,从而达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滥用权力的目的。

    某些“红头文件”,之所以病得不轻,首先,源于对“红头文件”缺乏法律规范。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规章属行政立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有很严格的规范。譬如,须经相应会议通过,行政首长签署,通过政府公报和有关报刊向全社会公布等,质量相对较高。而对规章以下的这类规范性文件,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它,所以质量难以保障。其次,缺少有效监督也是导致“红头文件”泛滥的原因。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我国只有拘留、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而行政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可诉”。有问题的“红头文件”,形成具体的行政行为后,侵害的不仅是一个地区、某一群体,甚至包括全体人的合法权益,但按规定,相对人也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起诉,而无法起诉这个“问题文件”,最后自然就导致连续不断的诉讼。因此,有专家建议:在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司法监督的缺位。要有效阻止‘红头文件’滥发现象,应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民告官’受案范围,让老百姓能起诉政府的‘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

    我们不否认“红头文件”的积极作用,但是必须杜绝这种“逍遥法外”的“红头文件”治理模式,如果“黑头”的法律管不了“红头”的文件,红头的文件又管不了领导口头的指示,则是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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