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岁末年初,总有各类大大小小“颁奖获奖”的消息,“弥漫”在我们的周围——几大最怎么样的人物、几十个最怎么样的新闻、几百个最怎么样的企业……。
按照马斯洛的“人生需求层次论”,有谁不希望得到社会认同呢?所以大家对于拿奖,似乎都显得兴高采烈。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之所以有大批媒体或机构,忙于设立名目繁多的奖项并争相送出,也是企图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树立起自身的“价值观”,换句话说,只有担任了“游戏规则”制订者,才有资格呼风唤雨,才能让社会和市场多为自己贡献效益!而获奖者似乎是不参与规则制订的,完全属于“天上掉馅饼、不吃白不吃”;其实呢?从你拿奖的这一刻起,也就意味着你默认了这种规则,并用自己的行为和名誉,来为这种价值观的合理性做出证明!
大概也是因为媒体,太多扮演了“颁奖”的角色,对于其中的利弊判断、也十分清楚。所以,当最近湖南的郴州市推出一个“舆论监督奖”、准备颁发给媒体的时候,双方好像一下子都陷入尴尬——大多数媒体竟不买帐,而地方官员也抱怨,怎么会“一片好心被当成驴肝肺”?
这份《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是中央或省级媒体,记者如果采写了针对该市的“舆论监督报道”,或者主动把线索提供给该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但有希望获这个奖,还可能被授予郴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乍看起来,这个规定可比前段时间、某些地方实施的所谓“媒体采访首问负责制”强多了!如果每次记者来采访,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都“必须亲自接待、全程陪同”,那请问,谁还敢去采访呢?你又能采访到什么真实情况呢?究竟是舆论监督你呢、还是你监督舆论呢?
不过对“郴州政策“提出质疑的人,也有自己的道理:既然是奖励,为什么要设定两大“前提”?一是,为什么只有中央和省级媒体才能获此殊荣?排斥更了解情况的当地媒体,能算彻底的“舆论监督”吗?二是,干嘛要规定“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当地调查处理”,或者“通过舆论监督对当地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前者的软肋,是媒体一旦交出线索,如果被以“调查处理”为名、扣留隐瞒乃至拖延怎么办?后者的问题,是“对当地工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标准怎么界定?是不是说“只要是改进了、算作地方官政绩的”可以奖励,而“改不了的、让大家面子上下过不去的”就不能奖励?
我本人其实不愿意总“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宁可相信,湖南郴州的这个新政策,出发点还是鼓励并支持“舆论监督”的,以奖励来对待媒体,总比以冷面孔和大棒、封条对待舆论监督强得多!
但是,正如我一开始所说的,设立奖项的初衷,并不都是很单纯的,有时是一种价值观的表态,有时更是一种权力的强化——特别是“被监督者”给“监督者”发奖,这种“居心叵测”就更为明显。对于社会风尚的引导和对权力的制约,除了立法、司法、行政之外,舆论是一种非常重要、而且必须独立的力量。评判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能仅仅由地方党委和政府说了算,尤其是针对公权力部门的监督批评!如果媒体以接受地方官员颁发的这个奖项为荣,那岂不是把这种独立性,弱化为权贵的附庸?
我想,任何一位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如果不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和良心,而只是为了获得“舆论监督奖”,那只能说明,他是个假记者,或者是一个只懂得曲意逢迎的“新闻掮客”!
所以,我更赞成这样一种说法:如果当地党委政府,真想表现出“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那么,建立一套对媒体正常报道的保障制度,比拿着红头文件撑腰,比对媒体“奖励”要重要而有效得多。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