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是“新年伊始、万象更新”。从2004年元旦,至少51部国家级法律的出台,到2006年元旦,开始执行的88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你会发现,每年的元旦,都是大批新制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生效的节点。所以从去年底开始,我就看到媒体大量宣传,有近60部法律、法规会在2007年元旦这一天,开始实施。准确地说是59部,其中国家级的28部、地方级的31部。如果要“归纳主题”,它们都离不开“开放、人权、规范”这六个字。
不过,“法治社会”最终要达成的目的,还是公民自觉的法律意识。所以,我特别注意到,也是在这两天,《监督法》生效的同一时刻,河南和广东的两批律师群体,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某些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绝不是出于偶然,因为“申请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实行监督”,恰恰是《监督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广东的周律师,元旦一大早,就跑到邮局寄了一份快递,收件人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是:“我请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说白了,这份申请的实质,就是呼吁城乡要“同命同价”。
这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是2004年出台的,其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其实,这个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早就通过各种“车祸赔偿”的矛盾而显现出来了——由于城乡两地的人们,收入标准不同,所以,遭遇同样一种车祸的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却可以是千差万别。周律师拿去年的数据算了笔帐,仅在广东地区,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的命,要金贵3.15倍。如果在深圳,城镇人口赔偿51万,农村却只有不到9万,差距更大了。所以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而且与宪法精神相抵触,周律师主张“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
当周律师为了“公民平等权利”而质疑“同命不同价”的时候,在河南省法律界比较有影响的10名律师,也把两份《法律建议》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他们针对郑州市最近准备恢复暂住证制度的做法,明确指出,“最近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
在我国存在了近20年的暂住证制度,尽管在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很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但也有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在“治安形势反弹”的压力下,发出了“恢复办理暂住证制度”的呼声。暂住证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历史遗留,而在于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高低。暂住证从诞生之日起,“管制功能“就被畸形放大,而服务功能却得不到任何体现。难免令暴戾执法盛行、腐败行为丛生,这也是为什么“暂住证”会受到如此广泛的声讨!其实,城市化的最终目的,不就是希望构建一个人口可以自由流动的大环境吗?社会治安固然重要,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实施“暂住证”就一定能减少犯罪率,相反,由于证件本身,凸显了本地居民与新进人口之间矛盾,要么就构成常住者对暂住者的不友好甚至敌意,要么就让新进人口在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状态中,感觉自己与城市存在隔膜,更危险的是,如果办证的门槛太高,大量进城务工者甚至选择逃离办证,让执法者更找不到方向,形成违法犯罪的渊薮!
公民意识,首先来源于公平制度。没有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出身,但是在法治社会中,他可以享受到机会的平等,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权益,很难想象,一种刻意放大了城乡差别、常住和暂住差别的制度,除了加大人们之间相互的敌意之外,怎么能最终为我们的社会,带来真正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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