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多瞬间的表现、与真实的情况是不尽相符的……
在12月16日开幕的慈善文化(无锡)市长论坛上,尽管大连、无锡、周口三位市长在经验介绍中,已经努力证明——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在当前很大程度上还要靠政府推动,但稍后,有九位市长共同参加的“现场论坛”上,我仍旧以一贯犀利的提问,质疑慈善活动的主体,究竟应该是谁?政府、组织、企业、抑或个人?
为什么中国有1000万家登记在册的企业,而99%都没有这方面表现,只有1%有过慈善捐赠?为什么中华慈善总会报告称:每年捐赠款中,海外与港澳台地区占了60%还要多,而人口基数庞大的内地,却仅有30%多?
政府主导慈善,会不会违背了慈善行为的民间性和自愿性?《中国慈善发展纲要(2006-2010年),第一句话就是说“广泛开展社会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团体自愿捐赠财物和劳动”。这句话如何解释?慈善立法过程缓慢,除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之外,基本没有更多的法律来支撑,尤其缺乏鼓励措施,这会不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的极性?大量善款内容以及使用方式,公开透明度较低,慈善基金会的公信力如何体现呢?谁甘心让自己的捐赠石沉大海?政府是不是以慈善为幌子,让自己本来应该承担的公共义务,变成“集体凑份子”的“希望工程”,以此逃脱法定责任呢?慈善组织准入门槛太高,政府化现象严重,会不会造成新的垄断利益?……
市长们的回答都很认真,但大多规避了问题的本质。
慈善,应该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作秀,更不能允许撒谎和欺骗。中国人的乐善好施之心,是不是能够得到释放?我想这个问题,要在三个方面首先得以证实:
一,社会本身是不是具有一种激励人们表达真实情感的制度?
二,人们是否具有明确的信仰和价值观?
三,NGO和民间组织是不是高度发达?
如果这三个问题,迄今没有一个较为完满的答案,那么我想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推广,
就只能停留在一种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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