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新闻的“敏感”,来自于长期的“惊吓”!

(2006-07-04 21:19:18)
分类: 骆新发言往期内容
    这几天,全国普遍高温;而对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说,今年这个夏天尤其热!这个热,指的是公众期盼已久的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几部重要法律草案,终于进入审议程序了。既然这几部草案,涉及面广,影响又大,所以万众瞩目之下,所引发的“热议”更是不断。

    比如,做为新闻媒体,我们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草案就非常注意!其实,早在2003年“非典”之后,国家就已经着手制订《紧急状态法》了。只不过,“紧急状态”是一种极端的社会危机状态,也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民主决策体制的运行发生严重障碍,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和剥夺”,而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发生的几率太小了。而现在更为突出的,是局部的、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所以“立法资源”的配置很重要,至少从当前的迫切程度来看,制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比一部《紧急状态法》,更有价值。

    但是,就是这部草案中的第57条,最近,让不少新闻单位感到十分“窝火”——原文是这样的:
 
    “新闻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叫“擅自”?难道面对突发事件,新闻媒体必须先向上打报告、再进行报道么?报告如果不被批准呢?公众的“知情权”是不是就此丧失了呢?如果偏偏就有人拿着“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为借口,故意瞒而不报呢?
 
    什么算是“虚假”?如果新闻报道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准确的信息,难道就可以被定义为“虚假报道”,然后一闷棍打死么?怎样界定“情节或者后果严重”?谁来界定呢?
 
    如果地方政府,一方面不履行“公开透明”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掌握着处罚记者的大权,请问,这样的权力会公正么?这样的责任会公平么?说到底,真要发生突发事件,信息还能及时公开么?

    但愿这些问题,都算是我“以小人之心的度君子之腹”。但是,做为一名新闻人,我有权提出这样的问题!至少,在法律条文上,这部草案堪称“语焉不详”!——仅有新闻单位违规如何受处罚的警示,却没有媒体是否能够采访报道的权利说明!
 
    当然,我也承认,这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草案中,确实要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利,但是如何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最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则是这部法律的制订者,必须正面予以回答的问题。

    而昨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副主任汪永清,终于对我们这些、看似“杞人忧天”的质疑,做出了回应。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新闻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是不受干预的。草案中对媒体的处罚规定是有着苛刻“前提”的,媒体毋庸担心,会遭受过度的“裁判亮牌”。

    汪永清说:地方政府要真实、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并且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方便和服务,同时也要对失实报道、虚假报道进行管理,当然,如果政府隐瞒信息,媒体还可以揭发,根本不存在处罚问题。

    看来,这第57条之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虚假信息泛滥而误导公众,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但没想到,结果却是让新闻界恐慌得要命。究竟为什么呢?
 
    从根子上讲,这是不少政府部门追求政绩的过程中,热衷歌功颂德,厌恶问题曝光,所导致的“媒体恐慌综合症”!

    比如,不允许“违反规定”,说的明明是不能“违反国家规定”,但新闻单位中,恐怕没有几家,不把它理解成:不能违反地方政府“不允许报道”的规定。因为这“违反规定、擅自报道”八个字,不正是某些人,长期利用权力控制新闻舆论的“习惯性用语”么?
 
    敏感,来自于长期的惊吓!请别责怪我的媒体同行,在这次事件中“误读”了法律良好的初衷,因为在现实中,他们经常被各种权力所“误读”。汪永清说,在突发事件面前,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力量,但我更希望:这种力量的发挥,可不要仅仅限于“突发事件”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