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
(2011-07-16 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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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深度报道】 |
再审决定书今日中午已送达被害人家属——
李昌奎案由云南高院再审
今天中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本院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第三百零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从上述决定再审依据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案再审,既有当事人不服申诉,也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这里并未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和提出抗诉,这是两个概念),同时,还有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可以启动再审的途径基本都有了(就差上级法院发现及检察院抗诉程序了)。
因此,我们对于本案毕将被拨乱反正,毕将依法纠正错案,充满了信心!
但是,案子虽然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不代表着必然的取得了胜利,我们还会每一步都严格依法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的,直到取得最终的胜利!!!李昌奎的伏法之日,就是还法律公平、公正本来面目之时!
我们坚信,法律必胜!错案必究!人民必胜!正义必胜!
期待这次云南高院能够知错就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不会放弃依法维权,不会放弃努力的。
王
2011年7月1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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