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云南高院  有错必纠才是司法公正

(2011-07-11 14:43:41)
标签:

杂谈

分类: 【嬉笑怒骂】

云南高院  有错必纠才是司法公正
文/温星
 

求亲遭拒,即奸杀少女,并将一仅三岁的目击者(被害少女的弟弟)摔砸致死——如此变态的作案手段,难道还不够残忍,社会影响难道还不够恶劣?难怪昭通人李昌奎会被网友“加冕”为“赛加鑫”。

可让公众尤其是网络舆论无法接受的是,已经被视为“极其残忍”的药加鑫被判死刑(已执行),残忍程度更远超药加鑫的李昌奎却在二审中,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住了性命,改判为死缓。

 

改判理由的可疑、违法乃至荒谬之处,已有大量的评论加以批驳(如《云南高院不杀李昌奎的荒唐逻辑》http://user.qzone.qq.com/282244530/blog/1310306082),其中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具体条款,本人不再赘述。

作为熟知案情的媒体人员,我相信凶手李昌奎家一无资金二无人脉,不可能如网友所猜测的“买通了二审法官”。

 

那么,为何云南高院在二审改判遭受强烈质疑、并经过了“重新严格审查”之后,依然于76日召开通气会称“二审改判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呢?所谓“重新审查”是否仅仅是程序上的审查,而丝毫未考虑本案的实体即案件客观造成的后果?对于沸腾的民怨,是否更加不在考虑之列呢?

这里面,有两个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一,   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单纯从法理上讲,做到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前提。我国官方和学界,一直都强调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认为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

 

我想,这也就是云南高院赵建生、田成有两位副院长面对媒体时为何强调经过重新审查后,认为“本案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并未直言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的原因所在。因为任何人都不敢这么拍胸脯——强奸杀害两人,不该判死刑,本案实体上也没问题,已经实现了“实体正义”。

    第二,是民意及舆论的声音是否可以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某种形式的体现?

 

这个问题,往往被渲染乃至扭曲为“道德审判”、“舆论审判”,即认为民意和舆论可能对司法的独立、公正形成不好的、乃至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干预甚至扭曲。

 

“道德审判”或“舆论审判”导致司法审判不公正或者留下较多争议的个案,确实曾出现过一些,但如果将这两个概念等同于民意及舆论的监督,则犯了以偏概全、讳疾忌医的错误。不管是在不久前刚刚尘埃落定的药加鑫故意杀人案中,还是目前尚无最终定论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中,民意的发泄和舆论的引爆,根本原因均在于凶手的作案手段确实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这三个“特别”,是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不承认的。

 

云南高院之所以在“重新严格审查”之后,依然宣称李昌奎可以不杀,我听到的一个说法是,认为如果民意沸腾后再来改判死刑,就涉嫌“道德审判”或“舆论审判”,就等于是向舆论屈服,同时也就丧失了司法的权威性。

何其荒唐!

 

在一审和二审结案后,我国的法律架构中,还设置了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重审或再审,对发现可能或明显存在错误、违法的判决,重新进行调查、审理,并予以纠正。这是一条基本的纠错和救济程序。

 

具体到李昌奎案而言,对于受到全国强烈质疑并引发了激烈民愤的云南高院二审的死缓改判,进行这种纠错和救济程序的法律途径至少有三条:一、是云南高院通过其院内机构审判监督庭,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或重审;二是抗诉,对一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即可提出抗诉,二审案件的抗诉权则在上级检察院,本案中的抗诉权,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可直接抗诉,当然,也可指令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面抗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可直接指令再审或重审,具体的审判工作可以要求云南高院承担,可以发回一审法院,还可以指定给这两家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如果最高院认为当事法院已经不值得信任。

 

在一些个别的恶性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主要为具体办案的公安、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已经大打折扣,很难取信于公众。这里面既有部分公众不理性或不懂法的原因,更多的原因还在于个别司法机关自身。

 

我认为,李昌奎案一旦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渠道启动再审或重审,不但可能为两名被害人找回公正、正义——哪怕最终只是走了一下再审或重审程序,这道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正义至少是走到了——国家审判机关所面临的此番公信危机,也才有可能得到一次修补的机会。

 

目前,李昌奎案中被害姐弟的律师,已经正式提出申诉,明确而又强烈地要求再审或重审此案——这,是枉死者基本的权利,如果被拒绝,则是法院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但好几天过去了,尚未传出云南高院是否正式受理申诉的消息。

 

云南高院,适当地、在合理限度内考虑民意民情,不等于向民意“屈服”,更不等于说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形象将就此丧失。相反,那样才能更好地赢得民心,更好地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有错必纠,且不遗余力,这,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


  声明:本人在《生活新报》之外发表的任何观点,均文责自负,不代表所供职的生活新报社。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