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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结论:李昌奎案改判没有任何问题

(2011-07-07 0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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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深度报道】

“求婚遭拒奸杀少女案追踪” 云南高院重新审查后发布结论——

李昌奎改判死缓没有任何问题


  “李昌奎案中,不存在徇私枉法和黑幕甚至是不公正判决的行为。“昨天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记者见面会,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赵建生,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对李昌奎案作了正面回应,详细回应了二审法院为何改判李昌奎案。两位副院长表示,李昌奎案事实已经很清楚,此案的审判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下一步,云南省高院相关领导和法官将前往昭通,与受害者家属面对面做思想工作,并就此案尽量申请司法救助。

 

改判理由为何阐述不多?

 

“我们的法系,判决书形成就是概括性地来讲判决的理由,法院也想把改判的想法和理由、甚至是法官的理由写进判决书,但法律不允许。”

 

“我们法院现在遇到难题了。”昨天的见面会上,云南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赵建生说,近一段时间昭通“李昌奎案”在网上引起了普遍关注,网络上一片“喊杀”声,在这个案子上,存在着宽严相济的基本行事政策和民众“杀人偿命”传统观念的差异。

 

“这个案子不能简单地说昭通中院一审判决死刑,一审法院就对了,二审法院改判死缓,二审法院就错了。法院掌握生杀大权,本案不是简单的杀与不杀的问题,好像不杀这种怨气就下不去。”赵副院长说,我们国家从2007年把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行使,这体现的就是国家在死刑上更加严格和慎重,虽然保留死刑,但要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死刑是刑事处罚的最高点。法官在审案中不是简单地适用一个法律的问题,还要跟国家政策相适应,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刑法就解决一个案件,甚至还要参照国家对刑事政策的指导。国家提倡宽严相济的政策,就是要区别对待突出打击的重点。在司法的实践中如果体现不了,那这个政策还设立干什么?从刑法设立的目的来看,除了惩罚犯罪,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教育和挽救。

 

“在国外,一个案件为什么要这么判,判决书可以写一本书,而我们的法系,判决书形成就是概括性地来讲判决的理由,法院也想把改判的想法和理由、甚至是法官的理由写进判决书,但法律不允许。”赵副院长和田副院长坦言。
  

案件性质如何界定?

 

“凶手和受害方有过恋爱关系,曾经提亲也是事实,本案不同于那些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

 

赵副院长说,一个罪犯判死刑,首先要看这个案子的性质,而判死又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这种案件给社会民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极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犯罪对象,对于这种案件,该判的法院一定判;第二种是民怨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甚至是邻里之间引发的杀人案,民间矛盾针对的是特殊对象,民间矛盾有一个原因和由头,同样都是杀了人,但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不一样。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后,对家庭、邻里、婚姻引发的案件在死刑上要慎用。“李昌奎案”中,凶手和受害方有过恋爱关系,曾经提亲也是事实,而且两家人都在同一个村子,都是邻居,法院要杀很容易,“一张纸就可解决,但这张纸压在法院的头上分量有多重,你杀了他我再杀了你,这样下去冤冤相报何时了?根本上解决不了问题。本案不同于那些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也不同于那种多次犯罪的案件,法院在‘是否杀’的问题上必须考虑这些问题。”

 

自首情节如何把握?

 

“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死缓也是一种严重刑罚。”

受害方包括一些网民认为,李昌奎在作案后逃跑到四川,在公安发出通缉令后走投无路才投案自首,他们认为不应算自首。

 

“自首是我们国家的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中必须体现,目的就在于分化和瓦解犯罪。”赵副院长说,法律在自首的问题上规定的不是一定从轻,但是可以从轻。自首是否能换来“免死金牌”就看法官怎么来把握,对于一些没有改造可能的案件,虽然自首了但也可以不从轻。

 

法理和长期以来形成的“杀人偿命”传统意识断裂,一直存在差异。我国刑法逐渐在和国际社会接轨,在一些发达国家看来,我们国家每年杀那么多人,指责我们的法制不讲文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赵副院长说,不“杀头”不是放纵被告人,死缓其实也是一种严重的刑罚。
  

二审是否徇私枉法?

 

“不存在徇私枉法和黑幕、甚至是不公正判决的行为。本案通过了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没有一个能决定谁该不该杀。”

网络上,也有一些网民认为二审法院在此案中“徇私枉法,被告人家属给法官送了红包”。

 

就这一问题,省高院也作了回应。赵副院长和省高院田成有副院长均表示,在“李昌奎案”中,不存在徇私枉法和黑幕、甚至是不公正判决的行为。李昌奎家在农村,其家庭本身就很贫困,连给受害方的安葬费都是当地政府变卖被告人家的财产得来的,哪有钱来送法官打通关系?“这个案子这么判不是简单杀与不杀的问题,更不是简单几个法官说了算,本案通过了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审判委员会是一个法定的组织,我们这些领导没有一个能决定谁该不该杀。”

 

“从以前的‘杀人偿命’到从重从严从快的政策,再到现在的宽严相济政策,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体现的是尊重人的生命,少杀慎杀。”田副院长说,云南省高院有27个审判委员会委员,每个死刑案件都要过半的委员与会讨论,每个委员都要表态,少数服从多数,而且赞同的票数要占整个委员一半以上,整个决议才能通过,死刑案件,杀与不杀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果,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不是一个法官说了就能算的。

 

与会的这两位副院长表示,“李昌奎案”事实已经很清楚,此案的审判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下一步云南省高院相关领导和法官将前往昭通与受害者家属面对面做思想工作,并就此案尽量申请司法救助。
  

对比药家鑫案

省高院:理解民众的“对比心理”

 

赵副院长表示,网友将李昌奎案和药家鑫案相比,这也很正常,往往很多对比都要找一个参照物,老百姓的这种思维也很正常。他认为,药家鑫是一个大学生,他的恶性又究竟有多大?不可否认药家鑫的人生是有缺陷的,药家鑫案的作案手段也很残忍,但后来药家鑫也悔过了,并不是无药可救。他表示,杀人案并不一定非得要用杀人来弥补创伤,其实弥补的方式很多。法院在杀与不杀的问题上,选择都很艰难,但法院必须去权衡整个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在国外,法官必须要坚守职业道德,这一规定被载入了法律,而在我国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在案件的审判和判决中,法官也坚守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避免性”。

 

法学专家:没有很强的可比性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李春光认为,李昌奎案直接后果比药家鑫严重。但是药家鑫案对社会民众行为起到社会暗示行为,社会负面效应更明显。李昌奎案以前没有被披露,社会反响并不如药案。都是杀了人、都自首是个很重要的点。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认为,两起案件没有很强的可比性,地域环境不一样,被害对象不一样,事情起因不一样,药家鑫案发生在城市,李昌奎案发生在农村,表面上看,两个都该杀,但仔细比较,李昌奎属于可杀可不杀。

生活新报 记者 熊波 实习生 王学勇http://www.shxb.net/html/20110707/20110707_284119_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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