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葫芦僧判葫芦案”缘何出笼
这是一起原本很简单的离婚官司,昭通鲁甸县人民法院的保明绍法官似乎很糊涂,他居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裁定书,让当事人以为已经重回单身,但实际上,他依然是“有妇之夫”——只是自己毫不知情。于是,这名当事人欲迎娶新人之时,被判决构成了“重婚罪”(相关新闻详见7月1、2日《生活新报》)。
《红楼梦》中有“葫芦僧判葫芦案”,如今又有了一起“糊涂法官判糊涂案”,不得不引人深思。
重婚罪刑满获释的当事人那是真糊涂,糊里糊涂就蹲了两年监狱。但“糊涂案”源头把关的法官大人也糊涂吗?显然,对于伪造法律文书并可能给当事带来的法律后果,法官是再清楚不过的——连这都不清楚,赶紧回家卖红薯吧。
那么,这位保明绍法官为何要这么干呢?
根据目前已经披露出来的情况,该法官并未通过其明显违法的所做所为,获得多大的个人利益——这点,显然有别于其他以手中职权来谋取私利的非法和犯罪行为。尽管如此,根据律师分析,其行为同样也已经涉嫌构成了枉法裁判罪。
我们必须追问的是:这起“葫芦案”缘何出笼?
通过本报记者的调查报道,我们看到了保明绍法官在面对案件当事人时粗暴的态度——何止粗暴,简直粗口联篇,甚至还充满着仇恨的意味。
原来,这位法官大人曾因其在本案中的犯的“错”,而遭受政纪处分,实在委屈着呢。他肯定觉得,当事人糊里糊涂坐两年牢根本不算啥,影响到他的仕途和法官的高大形象,那才是让人无法忍受的事情。
当然,如此心理,应该仅存在于极少数的法官当中,但也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的。“法官大人”,这是老百姓最习惯使用的对审判人员的称呼。由于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特定身份,客观上,法官往往用有高人一等的社会地位和优越感——这本无可厚非。
问题在于,这种地位和优越感,经常被过于强调和无限放大,于是,法官作为“司法为民”这一核心理念践行者的身份往往被忽略。而这种身份被忽略的结果,从表面看,是某些法官在当事人面前总习惯于颐指气使、高高在上,从实质上说,则是不时会在某种程度上“忽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与司法精神相悖的现象,由于错案冤案问责机制的苍白,而客观存在着。
再结合这起“糊涂重婚案”来分析,我们甚至愿意善意地去相信,保明绍法官当初的作为也仅仅只是“一时忽略”了某些案件程序上的细节,而并无要加害当事人的故意乃至恶意。但是,我们却无法善意地去原谅他,并且“忽略”对其采取行政和法律上的责任追究。
为什么?因为即便在事过境迁之后,他依然对当事人恶语相向,丝毫不知悔改,大有“不见棺材不落泪”的“执着”。如此下去,也许很快就有见到“棺材”的那一天——要是他继续“忽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在办“葫芦案”的征程上凯歌高进,哪天真弄出个要命的错案冤案来,可就不是一个政纪处分能忽悠过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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