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电站一审告赢县政府
记者温星文/图,2008年01月22日,生活新报报道
电站淹没在了相临大电站库区的水下,数千万的损失谁来承担?被淹电站法定代表人王洪认为责任在于当地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于是,一纸诉状将县政府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近六千万。
他的电站究竟合法还是非法?这是关系到政府是否应该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核心问题。
“原告所属冒烟洞五级电站是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被告积极扶持的电站……该电站为合法建设,只是需补办有关手续,进一步完善而已。”——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如是写道。该判决判令被告县政府应对被淹电站的拆迁安置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解决安置问题,但并未给出一个具体的赔偿或补偿数字。
对于被视为给当事各方都留了“面子”的这种判法,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不服,纷纷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高院将开庭进行二审。
协商无果,小电站起诉县政府
在因为厂房被淹而导致五级电站彻底废弃之后,法定代表人王洪与泸西县政府相关部门反复协商,欲就自己遭受的巨大损失讨回一个“说法”。他觉得自己完全是一个“受害人”,应当理直气壮。但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态度均非常强硬,因为在这些部门和领导眼里,五级电站是一个“非法工程”。
说法之一是,它不符合综合规划:从《南盘江干流梯级开发纵剖面图》中所规划的情况看,五级电站建设的海拔高程应该是922米,但它没有按此建设,而是自行将海拔高程下降到了858米,并且,擅自将地理位置水平迁移了达6-7公里。
县政府的代理人称:2001年8月28日,大沙电站法定代表人王红曾与县政府签定一份《南盘江流域水利资源综合开发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应该严格按照南盘江流域的综合规划来建设,若不执行此综合规划,影响到整个规划的实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大沙电站自行负责。
“这个说法的言外之意就是说,我们为了加大库区容量多蓄水,而把电站建立在了下游几公里位置更低的地方,如果没有这样,下游的云鹏电站蓄水时,就不至于把我们淹掉。政府显然是在推卸责任。说我们违法了综合规划的证据何在?起码要拿一个实地勘测的报告出来才能说明问题吧,可是政府拿不出来。”大沙电站一位负责人反驳。
协商无果,唯有诉讼。2007年上半年,王洪以泸西县大沙电站的名义(注:被淹没的五级电站系该电站的两个下属子电站之一),对泸西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的云鹏指挥部提出起诉,请求判令二者承担因其五级电站被云鹏电站淹没而造成的巨额损失,包括五级电站的迁建补偿费、迁建期间不能按时偿还的原电站贷款及其他融资借款利息、因县政府行政不作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生产损失等各项赔偿,共达六千余万元人民币。
对于第三人云鹏电站投资方云南华润电力(红河)有限责任公司,大沙电站则提出:请求法院调查该公司是否已经将要求五级电站迁建的安置资金支付给两被告,如果没有,则请求判决由该公司对两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电站:县政府行政不作为
本案属行政官司,原告方所主张的主要观点之一是:被告县政府行政不作为。法庭之上,大沙电站的委托代理人、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马巍、王泳律师提出如下代理观点——
第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关于“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泸西县人民政府负有实施本案所涉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
“这虽然是后来修改实施的比较新的法规,但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只要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有可以适用新法。因此行政诉讼中原告所面对的是政府,地位显然是不对等的,出现这种情况,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倾向于弱势的一方。”马巍分析。
原告方最核心的说法,是在诉前协商时反反复复所强调的“五级电站合法说”。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了数份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的证照或文件,主要包括:由红河州计划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泸西县冒烟洞五级电站建设项目的批复〉、云南省计划委员会和红河州计划委员会作出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由泸西县工商局核发的〈五级电站营业执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红河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等。
关于被指称的违法综合规划的问题,代理人在辩论阶段解释:五级电站报批之初,有关部分根本就不曾告知过整个南盘江流域综合开发规划的具体情况,2001年8月28日,原告被要求签《南盘江流域水利资源综合开发协议书》时,才知道了一些,但直到此时,有关部门也仍未提及五级电站是否存在违反规划的问题。而且,在电站建设期间,多位省级、地州及县里领导都曾经到工地进行视察,并对电站未来的前景寄予厚望,没有任何人提出电站的选址和高程不符合规划或违法。
代理人庭上这样质问:“诉讼中,被告县政府却提出了五级电站位置比规划更低的问题,请问:掌握权威资料的被告政府,为什么不在项目审批或建设时就将南盘江流域规划的详情告诉原告?直到后来五级电站成为了移民工程,才提出这个问题,被告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当初就希望原告把电站建成一个违反规划的项目,以便日后好处罚呢?”
被告及第三人:被淹电站非法
案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针对起诉,泸西县人民政府及云鹏指挥部聘请的代理人、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李俊华、周凤清律师一一进行了答辩。
代理人认为:首先,大沙电站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云鹏电站的移民安置工作2004年就已经开始,当时,就已向对方明确告知了拆迁的相关事宜。而且,2006年3月17日,双方就此签定过拆除协议。至大沙电站于2007年4月5日提出诉讼时,早就已经超过了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的三个月的起诉时间。
第二、大沙电站起诉所依据的《移民安置条例》,是国务院于2006年9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一个行政法规,“法无溯及力”是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绝对不可能拿事后实施的这个新规,去处理之前发生的本案的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泸西县人民政府确实负有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职责,对此,政府已经按云鹏电站工程进度组织和实施了搬迁,并妥善安排好了移民的生活和生产,故并不存在起诉所称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县政府所持的最重要的一个观点,就是反驳原告的
“五级电站非法说”。代理人阐述:县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审核发现五级电站的手续不合法,因此,按规定就不应该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在五级电站拆迁过程中,政府没有进行安置补偿,也就不存在失职或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关于五级电站的违法性,其实,在大沙电站法定代表人自愿签下的《关于王洪电站拆迁协议》中就已明确,王本人在其中已经承认电站“未有各种合法证件”。
“引起赔偿的前提是政府存在违法的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所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将其全部驳回。”代理人称。
在同意以上两被告观点的基础上,案中第三人云南华润电力(红河)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已经“分年度、按比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了移民安置补偿费,对于五级电站的移民安置问题,该公司已经没有责任了。
对于这个案子,从该公司的态度来看,他们只想置身事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一个观点: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本案中所争议的行政行为是泸西县人民政府是否应该对五级电站的拆迁作出安置补偿,在个政府行为,与该公司之间显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该公司不该被牵涉进这起诉讼。
折中判决:当事各方均不“领情”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原告大沙电站当庭又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承担其诉前对电站资产进行评估而发生的10万元评估费用。
该院审理认为:在原告所属五级电站的拆迁过程中,被告泸西县人民政府在电力行政管理中确实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告就此提出起诉,其诉讼时效并未超出法定期限。对于第二被告云鹏指挥部,这只是泸西县政府设立的一家临时性的协调办事机构,并非独立法人,也就不能成为案中适格的被告。至于第三人云南华润电力(红河)有限责任公司,既然已经支付安置补偿款,就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故不需要在本案中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9月11日,红河州中院就这起在业内引起巨大关注的电站拆迁安置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又第一被告泸西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90天内,对原告所属五级电站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关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编号为(2007)红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这样分析道——
“原告所属五级电站是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被告积极扶持的电站,在建设过程中,被告均为提出原告所建电站为违法、违规建设,应予拆除或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因此,该电站为合法建设,只是需补办有关手续,进一步完善而已。”
“原被告之间所签署的《关于王洪电站拆除协议》,本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签署的协议,但被告在协议中就认定了原告所建电站不具有合法手续,(该行为)具有单方行政强制管理意志,其‘协议’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视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原告要求被告政府补偿其五级电站的资产损失,解决拆迁问题,被告应该根据”国务院《移民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而被告对此一直未予答复,故原告起诉其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成立……”
一位熟知本案案情的资深司法界人士称:如此判决,堪称是一种折中的判法,应该说给被淹没的电站和县政府双方都留了一些“面子”。
“判得很不容易。”原告代理人马巍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感慨民营企业“维权太难”,他认为:表面上,被淹没的五级电站虽然赢得了一审,但如此判法显然是非常难以执行的。所以,原告方已经就此提出了上诉。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一审败诉的泸西县人民政府在此之前就已经率先上诉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而并未被判决承担任何责任的第三人云南华润电力(红河)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也上诉,要求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一审判决。
那么,对于本案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责任,省高院又将如何认定呢?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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