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七年,终得昭雪
“国家赔偿4万,补发的工资8万,拿到手里的就是这12万。还还这些年家里为我申诉而欠的债,就所剩无几了。”
4月21日,玉溪市春和镇飞井办事处八社,58岁的王自福翻出自己的释放证和国家赔偿协议书,迎着窗外斜射进来的阳光,展示给本报记者。
看上去,他比实际年龄更加沧桑,脸上爬满皱纹,这位原本在一家国营企业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老人,看上去更象是一个朴实的农民。对于自己被错判3年并蒙冤达7年的冤案,他已经没有更多的怨言,“呵呵,国家都赔了,还有啥好说的?”
这起令四名当地无辜群众蒙冤的案件,已然过去11年之久。值得欣慰的是,在今年春节过后,他们的国家赔偿和相应待遇补偿已经完全到位,共计52万余元。
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冤案,其中有着怎样的隐情?为何耗时11年才终于彻底平反?本报记者近日前往玉溪,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1、警方查明:殴打致人死亡,移尸制造假象
1999年1月8日早上,王自福骑着自己的摩托车从厂里出发,去城里办事。还没到办事地点,就听到熟人在议论,说公安民警在到处寻找自己。正在纳闷之中,两名便衣就已经出现在了他的面前,“请跟我们到局里走一趟,协助我们查个案子。”
王自福,时年50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飞井办事处村民,当时的身份为玉溪市氮肥厂留守处负责人。这是当地一家已于几年前宣告破产的国营企业,他本是厂里的党支部书记兼保安部主任。企业破产后,绝大部分职工和干部都各自另谋出路去了,而他,选择了继续坚守。
“你把自己的事情交代一下。”1月8日这天被带到公安部门后,民警一再提醒。
“同志啊,我有什么好交代的?”王自福懵了,反复追问。
到第三天,他总算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大约三年前,在自己单位闲置已久的配电房中发现了一具尸体。警方怀疑,他是主要凶手之一。
根据警方所掌握的情况,这名被害人名叫史春林,当地居民。1996年1月2日19时许,王自福在氮肥厂生活区巡逻时,发现了闯入的“闲杂人等”史春林,便上前进行盘问。王认为对方是小偷,大喊“抓贼”,双方就打了起来。很快,生活区里的两名同事钟正华、王继德和另外一家单位的临时工候国元听到叫声,立即赶了过来,并一起对史春林展开围殴,史头部多次被木棒击中,倒在了血泊之中。经后来鉴定,属颅脑损伤死亡。为逃避法律制裁,随即,王自福又提出将尸体挪到附近的配电房掩藏,并且,他们还一起对尸体进行了清洗,刻意制造出了是触电死亡的假象。
2、法院审理:指控故意伤害,被告全称无罪
就在案发次日的早上,氮肥厂一职工发现配电房内的尸体,并通知了史春林的父亲史春林。当时,人家都认为这是一起意外的触电事件,当天下午,家人就草草安葬了史春林。
办案机关认为王自福和他的三名“同伙”在实施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后,还“掩盖真相达三年”。根据以上“事实”,四人陆续被捉拿归案。
但是,与王在接受民警审讯时的反应一样,三人起初对自己的“罪行”也是毫不知情,直到被一再提醒,才终于“恍然大悟”,并作了“如实交代”。
1999年7月6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后,认定四名被告人全部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王自福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钟正华、王继德各两年,最后一名被告候国元则被免予了刑事处罚。
然而,这起两审法院均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却始终疑点重重。
在一审过程中,四被告及其辩护人一致提出:被告人均有不在现场的证据,不可能参与实施了这起故意伤害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请求宣告无罪。
王自福说:“1999年1月8日那天晚上18点多开始,我就和几名同事在生活区的宿舍内看电视,一直看到深夜10点多,既没有去过案发现场,也没有听到外面有什么打斗的情况发生。”
候国元回忆:自己并非氮肥厂职工,不可能经常都往氮肥厂跑,当天,自己也没有到过现场,是后来听说谈论时,才知道氮肥厂发生了这样一起“杀人案”的。
3、关键证据:证词前后矛盾,审理确认有罪
以上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辩驳都没能得到法院的采信,因为它们与公诉机关提出指控的几份证据相悖。
当年刚满18岁的史红祥是控方主要的证人之一,他在一份证词中称自己曾亲眼目击了于本案的案发经过。
据其称:那晚19点左右,他和同村的史东林一起出来玩,史提出不如去氮肥厂拣点废铁,卖点零花钱。当他们来到氮肥厂的外围墙时,听到里面有打斗和叫喊,便爬上围墙,趴在墙头观看。他俩同时都看到,自己同村的史春林正在里面被四个人围着打,打人一方有两人还拿着木棒,史春林的头部和背上被多次打中,很快,就倒在地上没动了。然后,那四个打人者站在原地商量了一会,就抬着尸体朝北边的一间房子(配电房)去了。
史红祥和史东林关于这段描述的证词,最终得到法院确认,成为本案定罪的最关键的证据。但当时不为人知的是,在作出以上证词之前,他们在最初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时,就曾适口否认过“亲眼目击打人经过”的这一说法。他们的解释是,“怕说了被人打击报复。听村里人讲,我俩是砧板上的肉,所以我们害怕,才不敢讲实话。”
对于两人前后矛盾的证词,四被告坚持认为后面的“有罪说”属于编造。而在审理过程中,他们也从未停止过为自己“喊冤”,并多次以书面材料反应的形式,指称办案机关曾经采取各种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自己曾经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在“挺不住”了的情况下,才经办案人员反复“提示”和诱供而作出的。
因为逼供,所以招供——这是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此说缺乏证据加以证明。1999年8月16日,该院裁定驳回众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4、“奇怪”现象:获得从轻发落,出狱仍然不服
终审判决生效后,除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第四被告候国元外,王自福、钟正华、王继德被投入监狱,开始服刑。由于“积极劳动改造”,王自福获得减刑,于2001年6月21日被释放,提前恢复了自由。
王自福依然记得,在那前两天一直是阴沉的天气,但21号下午突然就变得阳光灿烂起来。“我要申诉,因为我是无辜的!”面对前来接自己的妻子李寿英,他喃喃道,声音低沉而又坚定。
然而,这个想法竟遭到了好多亲友的反对,因为他们觉得“带头打死人”仅仅才判三年有期徒刑,这种处罚已经是非常轻松了。更重要的是,现在牢都已经坐完了,没必要再去为此折腾。
亲友们都这样说,老实敦厚的王自福不禁也犹豫起来。他找到只判了两年比自己更早恢复自己的钟正华、王继德,刚说出自己想申诉的打算,两个“难兄难弟”就打起了“退堂鼓”:“老哥啊,当初我们没有干还不是被当作罪犯给判了,现在事情都过了,难道咸鱼还可能翻身吗?”
“对啊,我们没有干,我们没有违法犯罪,所以我们才要把自己清白的名声给讨回来啊!”经过王自福反复的劝说,三人终于达成一致:请律师,申诉。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他们连跑了玉溪的好几家据说是“相当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竟都没人愿意接受委托,帮他们代理申诉。与此同时,他们又毫不泄气地将写好的申诉材料递交到法院、检察院,请求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再审。大约在2001年10月底的一天,王自福又打算前往玉溪市政法委申诉。
在已经经过了几个月的努力却仍然毫无希望后,家人似乎也变得不那么积极了。“折腾吧,折腾吧,会有用吗?”见丈夫认真地准备着一大堆材料,妻子李寿英竟突然冒出这样一句,而王自福竟也不知该如何反驳。
5、连年申诉:“领导”拍案而起,辞职代理冤案
王自福来到玉溪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模样”的人亲自接待了他。
刘学武,时任玉溪市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多年前已经取得律师执照,工作之余,热衷于研究一些时下热点的各类案件。在静静看完王自福带来的全套材料后,他拍案而起:“这个案子显然有着许多疑点,判错了的可能性非常大!”
“我怎么敢这样说呢?第一,认定王自福等四人罪名成立的关键证据只有证词,缺乏其他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而且,这些证词本身都还是相互矛盾的;第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并致人死亡的罪行,最少都得判10年,为什么本案四被告在被认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最重的却仅判了三年,最轻的则根本就未受刑事制裁?第三,如果按最简单的常理来想,如果确实是这几个人作的案,那么,如此明显畸轻的处罚肯定只会在心里偷着乐,怎么可能还这样不停喊冤,八方申诉?”刘学武分析。
基于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刘学武对王自福大加鼓励,并对他说:“事实胜过一切,请相信司法机关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事的,即便以前法律曾经出现过一些偏差。”
那段时间,刘学武正有意改行做律师,王自福的来访,更加坚定了他的这种想法。2002年6月,他辞职进入玉溪一家律师事务所,第一件事情就是打电话给王自福,说:“老王,你们这个案子我接了。”
很快,刘学武接受王自福、钟正华、王继德三人委托,并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请求进行再审。2003年2月9日,该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将再审请求驳回。
6、终得昭雪:模拟推翻伪证,三人获赔52万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难道是自己最基本的判断出了差错?”几番冥思苦想,刘学武觉得必须从攻破控方证人史红祥和史东林的证词入手。2003年底,他多次向当地气象部门咨询,得知2004年1月2日黄昏时分的天气情况比较接近于整整8年前的案发当晚,便以私人关系,将当地人大和政法系统的一些朋友及原来的同事“套”出来,带到案发现场。
当大家明白他是想模拟8年前的案发现场时,觉得这“很好笑”,刘学武还是自顾自地干起了活:他让几个人站在证词中所说的发生打斗的位置,再让人爬上史红祥和史东林所说的那个墙头,按照当时他们说讲述的角度和方式望氮肥厂里看。结果,根本就看不到那个所谓的“打斗现场”,更别说看清楚究竟是怎么打的。
在那之后,刘学武又找到史红祥和史东林,就其证词的真实性进行追问。二人终于坦白:听说史春林确实是被电死的,但史的父亲史中华找到他们,多次叫他们作假证,并反反复复教他们说其子是被王自福等死人殴打致死的。由于史中华是老师,而他们当时才只有18岁,就比较轻易地听从了对方的教唆。
以上关于伪证的说法,司法机关调查得到了证实。值得注意的是,史中华却始终没有受到相应的追究。
但是,这直接促成了再审程序的启动。2006年4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宣告王自福等四人无罪。冤案得以昭雪后,王自福、钟正华、王继德三人又继续委托刘学武律师,为他们申请国家赔偿。直到当年底,他们终于拿到了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10万元赔偿,其中,王自福4万,另两人各3万。
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另一份请求补发被错捕错判期间工资待遇的报告也被递交到了红塔区财政局。2006年11月28日,相关部门就此召开会议,决定对原玉溪市氮肥厂留守处职工王自福、钟正华、王继德恢复党籍,并补发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项目,共计419777元。
今年春节过后,属于工资部分的226995万余元,被直接补发到了三人手中。其中,王自福的工资为8万元。
来源:生活新报
记者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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