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杀疑窦丛生,情敌血溅法庭
去年8月份,一对姐妹走在家乡弥勒街头时,被拦路杀出的几名悍匪刺伤。司法机关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雇凶杀人案。由于伤者之中的妹妹系当地的一名政协委员,这起原本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一时传得沸沸扬扬,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昨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移师弥勒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受害姐妹提出高达400余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其中,包括350万的精神损失费。
谁料,开庭不久就上演了令人惊鄂的一幕:由于被告人坚称自己不曾指使过任何人行凶,坐在原告席上提出民事索赔的两姐妹中的姐姐突然愤懑难当,脱下自己的高跟鞋,冲到被告席旁,猛然砸在被告人王华芬头部,王头上当即鲜血如涌。
1、原告挥舞高跟鞋,被告头上鲜血流
受伤的王华芬现年44岁,初中文化,系弥勒县的一个体经营户,曾开过租车行和美发厅。本案共有五名被告,她被排在首位,原因是涉嫌雇佣“杀手”,对破坏了她感情的"情敌"实施报复,她被指控的正式的罪名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司法机关目前已经查明的情况看,被她“杀”和伤害的对象,就是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上的褚丽琼、褚永琼姐妹。
昨日一大清早,弥勒县人民法院大门外就被案件各当事方的亲友围得水泄不通,受害方的家属甚至还拉出了要求“严惩凶手”的横幅,气氛非常紧张。由于案中四名杀手均是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决定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理,因此,众多的当事人亲友和前来关注此案的记者,都没能进入法庭参与旁听。
9点,法院开庭。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索赔原告的诉状均宣读完毕后,法官问被告:“你被起诉的这些内容是否属实?”王华芬回答称都不是事实,自己没有指使任何人行凶。话音刚落,原告席上的褚丽琼按耐不住内心的愤懑,迅速站起身,弯腰从右脚上脱下自己的高跟鞋,抓在手里,冲到被告席旁边,猛地朝被告头部连砸了三下。
这一突变来得卒不及防,法庭之上所有人都惊呆了,刹那间,只听被告王华芬惨叫连连,头上鲜血立即涌了出来。出手打人后,褚丽琼又很“自然”地回到了自己的原告座位上。直到此刻,法警才回过神来,冲上前去将其控制。
法官随即宣布,审理中断,将对破坏法庭纪律的褚丽琼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2、姐妹饭后同散步,街头悍匪突行凶
知情人士透露,褚丽琼此番“出手”,是想为自己和妹妹褚永琼“报仇”。究竟是什么样的“仇恨”,让被告人“血溅法庭”?
褚永琼现年28岁,大学毕业后,她在北京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回到昆明创业,开起了自己的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同时,还在老家经营着花店。很快,事业小有所成的在业内赢得了较好的口碑,并由此成为了县里的一名政协委员。
去年8月初,褚永琼从昆明回到老家办事。5日下午17时左右,褚永琼准备开自己的车带着姐姐褚丽琼一起回家吃饭,却发现停在金龙宾馆门口的车有一个轮胎破了,于是,只好步行回家。饭后,她们出门来到闹市区的髯翁路散步,19时左右,行至人民银行附近时,突然,有人从身后一把抓住了褚永琼的头发,几乎与此同时,一把锋利的匕首就刺进了她的腰部。褚永琼惨叫一声,就在她回头查看时,身上又连连被刺中,身边的姐姐褚丽琼也没能幸免……
据当时街边目击群众称,整个行刺过程持续不到一分钟,当姐妹俩倒在血泊中时,几名歹徒立即跳上一辆车绝尘而去。
经检查,褚永琼的腰部、胸腹部等被刺好几刀,其中有几刀刺穿了右肺、膈肌和胃。抢救中,褚永琼因失血过多多次休克。“凶手出手太狠毒了,几乎刀刀致命!”褚永琼回忆起当时的一幕,仍然是心有余悸。
警方很快对该案展开立案侦查。很快,5名犯罪嫌疑人一一归案,这些嫌疑人中有一名中年妇女,就是本文开头那位血溅法庭的王华芬。说起来,她还是受害姐妹中褚永琼的堂嫂。
3、公安认定系“情杀”,伤者坚称不可能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经过王华芬供述和警方进一步的调查,答案似乎浮出了水面。
2006年10月21日,弥勒县公安局在将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时,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记载称:1996年,因为感情不合,王华芬和前夫离了婚。2005年11月,在自己所经营的美发厅,她结识了当地男子李某。很快,二人便开始以情人关系相处。但没过多久,李某又认识了褚永琼,并且,和褚“以朋友关系相处”。2006年的一天,王华芬终于发现了这种暧昧关系,因此,多次与李某发现争吵。彼此之间的感情产生了裂痕。对于这一切,王华芬把责任都归结到王华芬头上,心中由此埋下了仇恨的种子。于是,便一手策划了后来那出“街头血案”。
对于这种“情杀论”,褚永琼、褚丽琼姐妹及其全家人都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为此,他们特意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递交了一份《情况反映》。这份材料中专门针对《起诉意见书》中关于王华芬作案动机的阐述提出质疑,并认为如此阐述已经被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请求检察机关查明王真正的犯罪动机。
褚永琼说:“我们两家的关系一直都不错。但平时我在昆明,和她没有太多直接的接触,至于矛盾就根本不可能有了。我不知道她怎么会这样对我。”
4、姐妹索赔400余万,精神损失达350万
昨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宣读的正式的《起诉书》记载:被告人王华芬怀疑褚永琼破坏了自己的感情生活,产生了报复心理。2006年7月,她找到欠其700元租车费的仅具小学文化的王某(当时15岁),要求对方出面为自己报仇,并答应事成之后将700元的债务一笔勾销。随后,王某又邀约了三名无业青少年一起准备,其中的杨某还特意到王华芬处领取了2500元的“行动经费”。为行动方便,四人又一起向王的租车行租借了一部黑色桑塔纳。到了案发的2006年8月5号那天,他们便一路跟踪褚永琼,伺机下手……
根据检察机关已经查明的情况,这次作案,并非是王某这个社会游荡少年的“第一次”,2006年4月和6月,他还还曾伙同他人,陆续实施过两次故意杀伤他人的罪行。检察机关认为:王华芬和王某共五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合并进行审理的本案的民事部分,褚氏姐妹和另外一名王某作案时受伤的群众均分别提出了索赔。其中,褚永琼要求判决由众被告共同赔偿自己高达347万元的各项损害,这里面有300万元是精神损失费。她的姐姐褚丽琼同样也提出索赔,精神损失也达到了50万。
据了解,褚永琼之所以叫出300万的“天价精神损失费”,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认定其受伤的原因是“感情纠纷”,她认为这点严重不符合事实。
那么,真相究竟是什么呢?在案件最终判决出来之前,这都只能是一个大大的“?”据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将重新安排时间,继续进行审理。
来源:2007-04-04,生活新报,记者温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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