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获悉,为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行政、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均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违者将受严处。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并要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如投资者和企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行政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法制机构吊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
耐评:对于一个企业经营多年的人来说,如果要选择正当经营的投资地,并不敢太相信那种主要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乱拍胸脯做下种种优惠许诺的地方,因为这种地方的领导既然敢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当然也会在他日朝令夕改,将当年许诺的优惠收回去,又诈上一笔。当然,现在有机关对企业常有不合法表现,但合肥市政府该做的应该是约束官员的行为,而不是制定这么一个条例。如果企业违法,为什么不能检查那企业多次?如果企业多次排污,多次违反劳动法,多次财务造假,难道就一次以后不再上门?查违法行为反而需要人为设置行政障碍?而且,什么叫轻微违法行为,这轻微弹性有多大?符合法律法规处理条件的,为什么不能处罚?这条例不是纵容违法吗?这个条例狗屁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