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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日,北京工商朝阳分局收到反映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商家虚假宣传的举报材料,2014年11月24日才予以立案。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7条规定
2015年1月29日该局又将上述举报件移交青海省工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管辖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行使管辖权应当遵守属地管辖原则(行为发生地)。在举报中,我反映的是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商家通过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是北京市朝阳区,青海省工商无管辖权,该举报件应当由北京工商朝阳分局依法管辖处理。
那么,北京工商朝阳分局的移送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推卸责任、不作为的渎职行为。
对于北京工商朝阳分局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已于本周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且已立案受理。
另:对于北京工商朝阳分局声称作出移交行为依据的《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关于统一调查处理“极草广告”的函》我们认为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一并交由法院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