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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不是食品原料,按照《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冬虫夏草只能用于取得保健食品批文的保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等13类食品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

极草拿来当令箭的鸡毛•《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并超越其职权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相反,对于极草这类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各级监管部门一直在查处。
如:http://dc.lsz.gov.cn/Item/6067.aspx


如:http://www.dezhou.gov.cn/n1070/n97159/n117668/n121415/n121444/n121445/3939213.html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德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6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4.从重处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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