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案引发罪与非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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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虚假广告保护费敲诈杂谈 |
分类: 王海文摘 |
2012/02/21
00:00:00 来源: YNET.com 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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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观点:刘江涉罪
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为代表的正方观点,认定黄勇、胡海天、莫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且数额巨大,故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的观点是,黄勇在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后,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害怕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黄勇等人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虚假医药类广告的证据后,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是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可见其行为是以打假的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害怕被查处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恐吓,迫使对方交出钱财,即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敛财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反方观点:刘江非罪
以最早力挺民间打假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某法学专家为代表的众多法律界人士,则纷纷提出了不同意见和思考方向。
当年曾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工作,并就王海现象接受记者采访的该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家,明确向记者表示,刘江索赔过当但不涉罪。他认为,刘江一案,法院用刑事法律来追究此案当事人的责任属于错误。当然,刘江等人也存在索赔“过当”问题,其索赔额度超过了《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限度,容易引发争端。
而海南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教授王琳,更是通过层层剖析刘江等人的“作案”过程,以剥笋的形式,得出了刘江等人并不涉罪的结论。
王琳指出,刘江“敲诈”电视台的过程,可以勾勒出标准化操作的“流程图”:招募人手→分别安排至相关省市→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寻找广告中存在的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录制违法广告→购买相关产品→制作举报材料→将材料寄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查处,并以不查处则向更上级部门举报威胁→借主管部门查处之机向电视台索取钱财→索取无果,向更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直至电视台给钱为止→索取到钱财后,无论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从刘江的这个流程图中可以看出,刘江的举报都是真实的,甚至他收到钱财后承诺不再举报也是真实的。他既未使用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胁,所谓的“敲”与“勒”的武器其实是合法的“举报”。对违法违规的电视台而言,直接的威胁并非来自刘江,而是来自于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的查处。
单从“举报”上看,刘江及其招募的人员没有任何问题。向职能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对公民的举报,职能部门都应表示欢迎。职能部门接受公民举报后,首先要做的并不是探究举报人的举报目的,而是应查证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如属实依法应如何查处。
“刘江们”在“灰色打假江湖”中的存在,实则暴露出职能部门在履行职权上的欠作为。就以电视台的虚假广告为例,只要执法人员对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广告稍加监控,不难发现其中的违法线索。相对于“职业打假人”,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才是“职业选手”。但现实却是,虽然国家已设立了大量职业打假的执法人员岗位,不少违法违规的情况仍存在且得不到查处。……若公权力职业假打,“刘江们”的职业打假就难以避免。
正方观点:刘江涉罪
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为代表的正方观点,认定黄勇、胡海天、莫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且数额巨大,故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的观点是,黄勇在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后,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害怕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黄勇等人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虚假医药类广告的证据后,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是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可见其行为是以打假的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害怕被查处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恐吓,迫使对方交出钱财,即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敛财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反方观点:刘江非罪
以最早力挺民间打假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某法学专家为代表的众多法律界人士,则纷纷提出了不同意见和思考方向。
当年曾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工作,并就王海现象接受记者采访的该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家,明确向记者表示,刘江索赔过当但不涉罪。他认为,刘江一案,法院用刑事法律来追究此案当事人的责任属于错误。当然,刘江等人也存在索赔“过当”问题,其索赔额度超过了《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限度,容易引发争端。
而海南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教授王琳,更是通过层层剖析刘江等人的“作案”过程,以剥笋的形式,得出了刘江等人并不涉罪的结论。
王琳指出,刘江“敲诈”电视台的过程,可以勾勒出标准化操作的“流程图”:招募人手→分别安排至相关省市→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寻找广告中存在的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录制违法广告→购买相关产品→制作举报材料→将材料寄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查处,并以不查处则向更上级部门举报威胁→借主管部门查处之机向电视台索取钱财→索取无果,向更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直至电视台给钱为止→索取到钱财后,无论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声明函,表示不再追究该电视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从刘江的这个流程图中可以看出,刘江的举报都是真实的,甚至他收到钱财后承诺不再举报也是真实的。他既未使用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胁,所谓的“敲”与“勒”的武器其实是合法的“举报”。对违法违规的电视台而言,直接的威胁并非来自刘江,而是来自于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的查处。
单从“举报”上看,刘江及其招募的人员没有任何问题。向职能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对公民的举报,职能部门都应表示欢迎。职能部门接受公民举报后,首先要做的并不是探究举报人的举报目的,而是应查证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如属实依法应如何查处。
“刘江们”在“灰色打假江湖”中的存在,实则暴露出职能部门在履行职权上的欠作为。就以电视台的虚假广告为例,只要执法人员对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广告稍加监控,不难发现其中的违法线索。相对于“职业打假人”,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才是“职业选手”。但现实却是,虽然国家已设立了大量职业打假的执法人员岗位,不少违法违规的情况仍存在且得不到查处。……若公权力职业假打,“刘江们”的职业打假就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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