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金山网络秘密吸费欺诈消费者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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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金山吸费欺诈二次确认it |
分类: 王海报告 |
金山毒霸在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基础电信运营商暗中扣费,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资费标准,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发生交易(实际上未提供服务),实施了声称免费实际暗中收费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同时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属于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举报人:王海
被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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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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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0日开始,被举报人4金山网络的前身金山安全向公众宣布金山毒霸软件全面免费,即所有用户均可下载免费、无服务期限的金山毒霸软件。
但是今年开始陆续有用户发现被举报人4一直没有停止收费。据中央电视台《金山毒霸使用七天扣费四年》的报道,曝光已宣布“永久免费”近一年的金山毒霸,至今仍一直通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向用户恶意收费。
而在此期间,上述被举报人并没有向用户进行任何书面或短信提示将推出某项新的服务或收费项目。
另据报道:“据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微博)发布的2011年上半年财报,截至2011年6月30日,金山网络平均付费用户人数仍然为213万人,每月为金山贡献收入1000万元。⋯⋯财报显示,金山网络在2010年11月10日宣布提供免费版本,故若干金山网络安全线上服务的使用者已转为付费尊贵安全增值服务使用者。从2010年四季度起,金山已将原毒霸收费用户部分转化为“付费尊贵安全增值服务使用者”,即产品免费、服务收费的金山毒霸收费会员。但记者采访到的被扣费用户均声称,自己从未收到过相关通知信息。”
被举报人4宣布免费之后属于实质变更服务条款,其服务内容及收费事项都发生了根本改变,所谓的尊贵安全增值服务使用者服务乃是一项全新的增值电信业务,故其负有明确告知用户永久免费、明确告知变更后收费标准及项目等法定义务。
在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基础电信运营商暗中扣费,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资费标准,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发生交易(实际上未提供服务),实施了声称免费实际暗中收费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同时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属于欺骗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依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规定,未经用户确认反馈,当时也未明确告知用户该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信息,视为订制不成立,包月类移动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未经用户二次确认不得收费。
被举报人4在其网站宣传《金山毒霸启动阳光行动 保护用户利益不受损》: “摘要:2011年10月21日,金山毒霸对外公布启动阳光行动,即日起,将给已订购会员服务的用户发送短信,再次提醒用户如果不需要使用金山会员服务,可以直接退订。”
而真相是上述被举报人2010年11月根本没给用户发短信通知要推出新的增值服务,更没有取得用户的短信确认。
经网络查询,被举报人123代理被举报人4向用户收取相应费用的服务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等事项,根本未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举报人认为,上述被举报人的秘密吸费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条第(七)项,《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另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等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被举报人123均曾向社会公众公开承诺“收费误差 双倍赔偿”,该承诺合法有效,被举报人123必须依法履行。
鉴于上述被举报人共同实施了秘密吸费欺诈行为,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受欺骗消费者众多,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举报人特向贵部举报,若涉及犯罪的请移交相应司法机构。
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举报人:王海
2011/10/24
附:央视报道被会员的消费者史维兵的被扣费发票和话单,被举报人4已经将被扣费480元全额返还了史先生但是没有给付加倍赔偿,仅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