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犯罪的举报

标签:
一分钱农夫山泉举报偷税王海财经 |
分类: 王海报告 |
举 报 人:王海,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负责人,电话:010-87766208
被举报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睒睒,
地址:杭州市龙坞镇葛衙庄村,联系电话:0313-8580652
举报请求:
1. 若查证属实,请依法查处。
2. 请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法律依据详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
3. 请书面通知处理结果。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了解到自2001年起,被举报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便在央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一分钱慈善劝募广告。
该慈善劝募广告内容为:“每喝一瓶农夫山泉(饮用水),你就为水源地的贫困孩子捐了一分钱”等。
该广告并未声明有效期及给消费者设定限制性条件,截止举报人提起举报之时被举报人也未通过广告声明撤销相关承诺,这就意味着自该广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消费者只要每消费一瓶农夫山泉,被举报人就将代理消费者向水源地的贫困孩子捐一分钱。
根据该广告可以认定,被举报人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出了要约,而消费者一旦完成了该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则是对被举报人的有效承诺(并且为有效的履约行为),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
消费者每喝一瓶农夫山泉对应的是被举报人代理消费者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孩子一分钱的义务。喝农夫山泉的消费者是捐赠一分钱的主体,而被举报人则仅仅是消费者捐赠的代理人。
但是,举报人却从《公益时报》等媒体的报道中了解到,被举报人2006年竟然将此项捐款用作免税依据。被举报人让宋庆龄基金会为该捐赠款项出具收据,进而将其作为免交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凭证。
举报人认为,该捐赠款项的捐赠主体为该广告发布后购买农夫山泉的消费者,法律所规定的免税权利也应属于消费者。
被举报人作为购买农夫山泉的消费者的代理人,没有合法依据享受由该捐赠款项派生的免税权利。
因此,被举报人采取将代理消费者捐赠款项虚报为被举报人自身捐赠款项并骗取收据以作为免税依据的行为,涉嫌多列支出以欺骗、诱导的方式偷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严惩不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十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偷税、逃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据了解从2005年开始,农夫山泉饮用水的市场销售量每年大致是15亿瓶到20亿瓶左右的规模,因此,每年代理消费者捐赠的款项至少在1500万元左右。因此,可以合理预见该公司偷税行为异常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巨大,势必给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偷税事实清楚,影响极其恶劣,请贵局依法查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还消费者一个公道,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步入良性发展轨道,避免成为某些不良商家投机取巧、谋取暴利的“牺牲品”。
呈
举报人:王海
联系电话:010-87766208
200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