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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费漫游费终于开始变相取消 同志仍需努力

(2007-04-07 21:35:19)
标签:

权利

利益

欺骗消费者

涉嫌违法

垄断

分类: 王海报告

围绕漫游费月租费我们进行了大概十几次的起诉和建议,结果建议都是泥牛入海,官司都是败诉。

最近终于看到一点点推动,移动和联通甚至网通都通过套餐方式变相取消月租费漫游费等,曙光显现。但仔细研究套餐条文,实际上依然换汤不换药,看来同志仍需努力。

希望大家都能力所能及积极起诉移动联通网通电信等垄断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待国有(或者控股)垄断企业,起诉他们是对他们最好的爱。

 

王海致信息产业部 ―――建议取消手机漫游费

2005-8-23 16:41:49 作者:王海 摘自:大海公司 摘自:公司

近日,消费者戴先生因手机在国内打长途时,被收取每分钟6角钱的漫游通话费,将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告上法庭。此事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手机漫游费到底该收否?合法不合法?笔者查阅了相关法规条文,发现通信公司在向手机用户收取漫游费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建议信息产业部取消手机漫游费!

一、电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移动、联通通信公司收取的漫游不在目录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因此,我国对电信业务是釆取目录管理的。2003年2月21日,在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里,目录列为基础电信业务,且该目录只把它区分为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并没有“自动漫游”的目录。

所以,通信公司收取的自动漫游没有法律根据。

二、即使通信公司强行把“国内漫游”等同于“自动漫游”,鉴于电信业务分类是将“国内漫游”列为基础电信业务,此项收费应该涵盖于月租费之中,不应当另行收取。

三、实际上,信息产业部已经明确下达了叫停收取漫游费的规定。在《关于调整部分移动电话资费的通知信部清(2000)419号》明确规定取消人工漫游费,但是通信公司却以“自动漫游费”的名目,变相收取费用!如果贵部下达取消“自动漫游费”,通信公司是否会收取诸如“超自动”“半自动”的漫游费!

这些行为,无非体现出通信公司违反《中国电信条例》之规定,不实行目录管理!

综上,建议信息产业部明令禁止通信公司停止收取漫游费,从而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王海

2005-8-23

王海告北京移动月租费不当要求取消月租

发布时间:2006-08-30

昨天,王海与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请求判令北京移动退回已收取的月租费49.32元并取消今后月租。他认为移动电话收取月租费却没有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王海诉称,7月9日他到移动营业厅索取其137开头的手机发票,发现该手机6月被收取了49.32元月租费。王海认为,移动的各项收费均有对应的服务,通话收取通话费,而实际使用中他并没有租用北京移动任何商品或服务,因此北京移动每月收取“月租费”无事实依据。北京移动代理人辩称,移动公司收取月租费及定价是根据邮电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北京移动有义务执行国家定价。在庭上王海反驳称,规范文件仅是相关部门对北京移动各类服务收费标准的一些规定,并非规定它可以在不提供某类服务的情形下收费,因此这项收费对消费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昨天法庭没有宣判此案。王海告诉记者,庭后他准备将一份《取消移动月租费行政请求书》递交到信息产业部等部委。

王海挑战北京移动收取月租费一审败北

作者:常亮  发布时间:2006-09-13 10:11:27

中国法院网讯   使用移动电话被收取月租费,“打假第一人”王海认为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移动通信公司)此项收费没有事实依据,而将对方诉上法庭。9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王海要求被告北京移动通信公司返还月租费并取消今后收取月租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海诉称:2006年7月9日,我到被告营业厅索取我名下手机2006年6月份的费用发票,发现被告收取我该月月租费54.32元。经查,我未租用被告的任何商品和服务,我使用该手机较长时间,并不知情被告一直在收取月租费。我认为,被告违法收取了月租费,却未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该费用的收取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被告已经收取的月租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月租费54.32元,取消今后的月租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取该费用均有相应法律及事实依据,其中49.32元的基本月租费属于政府定价,另外5元系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收取的彩信服务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月租费即基本通话费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鉴于邮电部对于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资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对于移动电话月基本费收费方式的变更亦向信息产业部相关部门报送备案,故被告收取电信用户基本通话费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基本通话费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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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现原告作为一名善意的消费者,选择使用被告提供的“全球通”移动电话服务,即应当按照相关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故就原告提出部分移动电话用户已不再交纳月租费,被告不应继续收取月租费,要求被告返还月租费49.32元的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王海起诉北京移动月租费案终审败诉

[日期:2006-12-25]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李京华

因认为收取月租费不合理,王海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王海要求北京移动返还月租费,并取消今后收取月租费的诉讼请求。

据悉,2006年7月9日,王海到北京移动营业厅索取其名下手机2006年6月份的费用发票时,认为发票中月租费54.32元属不合理收费。2006年8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未租用北京移动任何商品和服务,使用该手机较长时间,自己对该公司一直在收取月租费并不知情。王海据此认为,北京移动违法收取月租费,却未提供相应服务项目,该费用收取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民法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公司已经收取的月租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北京移动辩称,公司收取该费用均有相应法律及事实依据,其中49.32元基本月租费属于政府定价,另外5元系王海与公司签订协议,由公司收取的彩信服务费用,故不同意王海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海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移动向王海收取49.32元月租费,是依据《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报送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报告及备案通知而确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收取该月租费的规定,因此北京移动收取上述费用并无不当。

审理法官说,王海自行选择了全球通电话服务,理应对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有所知悉,在其自愿接受了该业务服务后,即应受该收费项目、标准的约束。在此情况下,王海拒绝负担基本月租费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王海要求对基本月租费是否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给予明确定性问题,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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