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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报告——谁说商品召回无法可依?

(2007-04-06 05:29:02)
分类: 王海报告

问题不是没有召回的法律根据,而是有法不依。

很明显有关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当然,消费者可能也没有谁经常认真研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们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一九九○年四月六日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什么是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标准?什么是产品质量的推荐性标准?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属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除此之外的其他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的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为便于识别和执行两类不同效力的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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