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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民事起诉书

(2012-04-19 22:21:36)
标签:

宋体

著作权侵权

出版合同

北大日记

起诉书

  不知怎么的,今年的官司特别多,这才是春天,手头就堆上四起案子了。有著作权侵权官司,有培训合同纠纷官司……甚至还有一起刑事类案件,有自己的事,也有周围亲友的事,总之,因为种种原因,这四起案子都得我抽空去跑、去办,东奔西跑加研究这个法、钻研那个法,感觉自己都快成半个律师了。

    最近的那起著作权侵权官司倒是有了个初步的结果。

    上周某日去开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希望调解。

    他们除了补上该支付给我的选编费之外,还愿意给一点经济补偿,还愿意在报刊上刊登道歉信……多种考虑终于使我同意了调解的方式。经过商磋,最终也确实达成了调解方案。

    总之,希望被告以后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吧。

    打官司应该要算是个耗神的事。如果从没打过,并且也不请律师而由自己亲自上阵,那就真是需要花时间、花精力的。包括了解流程,了解起诉书的格式等等,都需要跑腿,知道了之后,再费心书写这个,琢磨那个啊什么的。总之,每一桩案子都需要请假多次才够的。 

    因为我的著作权侵权官司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的,所以这个事情也就简单开庭两次完事。但之前我为了立案,却先后去法院跑了好几次,其中第一次是去了解流程,第二次是因为起诉书格式不对……还真有一丁点辛苦。    

    为了免去一些初次打官司的朋友的跑腿之苦,我姑且在这里贴出我为这起侵权官司所撰写的起诉书(只隐去一些具体信息),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民事起诉书的格式约略是怎样,没有需要的话,或许也可以顺带了解一下我这起著作权侵权官司的大致情况。回过头来看(或者反思),这份起诉书里其实隐藏着我在个人作品出版道路上的一次重要挫折。



                              民事起诉书


原告:朱家雄    性别:    出生日期:……

电话:……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XX公司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注册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选编费X

2、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X

3、要求被告登报澄清事实并道歉

4、要求被告停止该侵权图书的发行和销售

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起诉事实和理由:

2007126,原告与被告签定原告主编的《北大日记》的再版合同;该书后于20084月出版。

2008310,原告与被告签定由原告选编的《王蒙作品(格言类)选编协议》,同日,原告与被告还签定了原告所著的《XXXX》一书的出版合同。

20091月,被告出版了由原告选编的《点亮人生智慧——王蒙话语》(山东美术出版社)一书,版权页上署名为“选编:朱家雄”,封三位置还有“选编者简介”。

2009320,因被告找借口为难,无奈之下,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关于原告个人所著文学作品《XXXX》的出版合同的《解除合同协议书》。

20116月,被告在事先未与原告商量也无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王蒙语录》(译林出版社)一书,该书内容与原告选编的《点亮人生智慧——王蒙话语》一书完全一样,只是更改了书名,但却没有原告作为选编者的署名。

原告与被告的合作,一开始其实是就出版原告自己所著的《XXXX》一书而展开的,被告在阅读该书稿后表示愿意出版这本书,但当被告得知原告主编的畅销书《北大日记》一书首版版权已到期后,就提出将这两本书一起签了,同时出版,市场效果会更好。原告觉得这没什么不好,就同意了。但在2007126日双方将要签定这两个合同的当日,闲谈中当被告口头邀请原告与之开展战略合作,努力为被告约一些名家书稿,并得知原告可以联系上多位名家大师时,就当场要求原告先约一本王蒙的书稿过来,届时再同时签署《XXXX》一书的出版合同。原告无奈,只得答应试试。故此,当日双方就只签定了《北大日记》一书的再版合同。

之后,经原告多次联络、沟通,王蒙一方终于同意合作出书,经原告在被告与王蒙一方之间穿针引线并商定了出版条件,三方这才见面并签定了出版合同,于是就有了《点亮人生智慧——王蒙话语》一书的合作与出版。还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原告随后为该书付出的巨大劳动理应得到特别的重视和尊重——原告从王蒙的数十本作品中精选大量各类格言、警句,又逐条加以分类、归类和排序,为该书付出了可观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但被告的所作所为实在令原告感到无比遗憾。

被告在后来不但借故停止了与原告签定的《XXXX》一书的出版合同,更在20116月擅自再版了《点亮人生智慧——王蒙话语》(还自作主张更改了书名)且一直也没有将此事告知原告,被告不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其应得的报酬,甚至还自作主张剥夺了原告作为选编者的署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如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的规定及原告与被告签定的《王蒙作品(格言类)选编协议》,原告请求法院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选编报酬X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X元整,同时在图书行业内的报纸刊登启事澄清事实并向原告致歉,并停止该侵权图书的发行和销售。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家雄 

                                                                      2012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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