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民事起诉书
(2012-04-19 22: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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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体著作权侵权出版合同北大日记起诉书 |
原告:朱家雄
电话:……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选编费X元
2、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X元
3、要求被告登报澄清事实并道歉
4、要求被告停止该侵权图书的发行和销售
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起诉事实和理由:
2007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原告主编的《北大日记》的再版合同;该书后于2008年4月出版。
2008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由原告选编的《王蒙作品(格言类)选编协议》,同日,原告与被告还签定了原告所著的《XXXX》一书的出版合同。
2009年1月,被告出版了由原告选编的《点亮人生智慧——王蒙话语》(山东美术出版社)一书,版权页上署名为“选编:朱家雄”,封三位置还有“选编者简介”。
2009年3月20日,因被告找借口为难,无奈之下,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关于原告个人所著文学作品《XXXX》的出版合同的《解除合同协议书》。
2011年6月,被告在事先未与原告商量也无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王蒙语录》(译林出版社)一书,该书内容与原告选编的《点亮人生智慧——王蒙话语》一书完全一样,只是更改了书名,但却没有原告作为选编者的署名。
原告与被告的合作,一开始其实是就出版原告自己所著的《XXXX》一书而展开的,被告在阅读该书稿后表示愿意出版这本书,但当被告得知原告主编的畅销书《北大日记》一书首版版权已到期后,就提出将这两本书一起签了,同时出版,市场效果会更好。原告觉得这没什么不好,就同意了。但在2007年12月6日双方将要签定这两个合同的当日,闲谈中当被告口头邀请原告与之开展战略合作,努力为被告约一些名家书稿,并得知原告可以联系上多位名家大师时,就当场要求原告先约一本王蒙的书稿过来,届时再同时签署《XXXX》一书的出版合同。原告无奈,只得答应试试。故此,当日双方就只签定了《北大日记》一书的再版合同。
之后,经原告多次联络、沟通,王蒙一方终于同意合作出书,经原告在被告与王蒙一方之间穿针引线并商定了出版条件,三方这才见面并签定了出版合同,于是就有了《点亮人生智慧——王蒙话语》一书的合作与出版。还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原告随后为该书付出的巨大劳动理应得到特别的重视和尊重——原告从王蒙的数十本作品中精选大量各类格言、警句,又逐条加以分类、归类和排序,为该书付出了可观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但被告的所作所为实在令原告感到无比遗憾。
被告在后来不但借故停止了与原告签定的《XXXX》一书的出版合同,更在2011年6月擅自再版了《点亮人生智慧——王蒙话语》(还自作主张更改了书名)且一直也没有将此事告知原告,被告不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其应得的报酬,甚至还自作主张剥夺了原告作为选编者的署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如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的规定及原告与被告签定的《王蒙作品(格言类)选编协议》,原告请求法院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选编报酬X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X元整,同时在图书行业内的报纸刊登启事澄清事实并向原告致歉,并停止该侵权图书的发行和销售。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