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Tele参谋 |
定义
IPTV:指以电视为接受终端,以宽带(xDSL、以太网和Cable等)为接入手段,以宽带互联网(IP网)为承载网,以视频、语音和数据通信为承载内容的业务形态。
背景
国际电信联盟(ITU)IPTV热点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对IPTV的定义如下:“IPTV是在IP网络上传送包含电视、视频、文本、图形和数据等,并提供QoS/QoE、安全、交互性和可靠性的可管理的多媒体业务。”这一定义得到了包括中国运营商在内的参会代表的广泛认同。
分析
从ITU对IPTV的新定义可以看出,IPTV的业务范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TV
over
IP”,其所能承载的业务形态不仅有电视,还可以有更多的互联网增值业务。推荐会议:易观国际电信运营沙龙:SP/CP的IPTV新机遇(话题将在沙龙中进一步展开)
但在中国,牌照的限制使得IPTV的业务形态单一、内容来源十分有限。当前IPTV的内容主要由以央视和文广为主的广电机构提供,与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的同质化程度较高,国内尚无独立且专门面向IPTV的应用和内容提供商。而诸多互联网SP和CP即便有意,却没有资格入局。由此衍生出了IPTV运营与管理的矛盾:互联网开放的运营模式有利于迅速丰富IPTV的内容构成,但运营商要实现收费,又必须实行与有限电视和数字电视类似的封闭管理模式。
易观国际认为,为用户带来超越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的互动娱乐体验才是IPTV的价值所在,因此IPTV运营商不应指望广电内容成为主要收入来源。广电内容对用户来说虽然有一定的吸引力,但还不足以让用户付费。只有在通过广电内容聚集用户的基础上,依靠更好的节目管理和引入更丰富的增值业务,才会有一部分用户愿意为此付费。
易观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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