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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刑”与依法治国南辕北辙

(2014-12-10 17: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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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以罚代刑与依法治国南辕北辙

惠铭生

污染了环境,罚款;销售假冒商品,罚款;生产不合格食品,还是罚款……记者近日在江苏、山西等地采访了解到,在民众关注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突出,备受社会诟病,亟待引起重视。( 129日《半月谈》)

“执罚经济”是法治中国的怪胎,原因在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罚是罚了,但违法违规行为却不会有所改观或收敛,甚至嬗变为猫鼠沆瀣一气的游戏。也就是说,缴纳罚款是违法者的“通行证”,收取罚款成了执法部门的“座右铭”。在这种执法思维和语境下,市场出现紊乱便在情理之中。

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公众的基本诉求,而且刑法、环保法等法律都有严格的约束条款。如我国刑法规定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我们的生存环境为何却被糟蹋的一地鸡毛呢?或许,我们从一组充满“负能量”的数据中能看出些许端倪。当前,全国各地的环保类案件行政处罚多、刑事追责少,“以罚代刑”现象相当突出。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2010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比例为178391

178391,一切尽在数据中——大量涉嫌犯罪的环保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一罚了之,在这种执法环境中,一边是违法生产的暴利诱惑,一边却是违法的低成本,排污企业如何抉择,当然不言自明。而行政执法部门之所以对“行政执罚”情有独钟,而非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将违法企业主送上法庭,接受刑法审判,主要原因不过有两条:一是为片面追求经济GDP,地方政府把污染企业当成“财神爷”而充当起“保护伞”;二是不少行政执法部门依靠罚没款来养人办事,因此偏好罚款式监管,主观上不愿意将一些案件移送司法——一言以蔽之,近年来,环境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与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有很大关系。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义之一。违反刑法规定,必须定罪量刑、依法追究刑责。遗憾的是,威严的刑法规定,在权力GDP“执罚经济”面前,变得脆弱不堪,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多年来,因为环境违法,我们的生存环境遭到破坏和恶化,大气被污染,雾霾频袭;土壤重金属超标,粮食被污染;水污染严重,全国城市地下水六成以上严重污染……一些地方连呼吸一口新鲜空气,喝一口干净的水,吃一口无污染的粮食,竟然都会成为奢侈品。与此同时,因为突发性环境事件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老百姓反映强烈,有数据显示,我国环保群体性事件年增9%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甚至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否认,该《通知》充满正能量,向社会传递了强力治污、重典治乱的国家意志和坚强决心。但令人忧虑的是,当环境案“以罚代刑”成为地方监管“主流”时,注定会稀释“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让一项项貌似严厉的治污法规和政策消解于无形。可见,治理环境污染,“以罚代刑”该寿终正寝了

治污,重在、首在治官、治理执法环境。譬如,环境污染不治,就须治官;违法不究,“以罚代刑”,则更应该治官。畸形的发展理念不纠偏,错位的执政方式不矫正,那么留住“APEC蓝”、让公众拥有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就很可能沦为一种“传说”。

发12月10日《燕赵晚报》、《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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