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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模糊,“负责制”如何“终身”?

(2012-03-18 2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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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责任”模糊,“负责制”如何“终身”?

惠铭生

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318日《人民日报》)

一个人做人做事,假如没有责任追求和后果担负的羁绊,他就会随意、草率、鲁莽,甚至损害公益、掺杂个人私益。这是一种常识,也符合人的行为心理。而抑制这种盲动心理与行为,单靠慎独式的道德自觉,显然是无法进行自我纠错的。从这个角度讲,规定公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合乎民心,顺乎民意,在现实中有约束和威慑行政乱为之功效。

应该肯定,在改革与发展中,要允许“犯错误”;“摸着石头过河”,也难免犯错误。但反观现实,有些过错,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有些公务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或是谋取私利,人为故意(恶意)造成诸多过错。比如,在具体行政决策和执行前,有些官员刚愎自用,说一不二,不喜欢也不愿意听取他人意见;有的官员说话办事喜欢“拍脑袋”,不喜欢调查研究;有的官员“惟上是从”,喜欢拍马屁,不管决策是对是错;有的官员私欲熏心,知错犯错,在过错中捞取好处,占尽便宜……其具体事例俯拾皆是,比如,有些项目明知重污染项目,或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但在政绩的追逐冲动下,却上马了。再如公款吃喝,明明诸多部门财力不足,却管不住自己那张贪吃的嘴……

恰是因为一些公职人员缺少“负责任”的约束,所以,才敢于肆无忌惮乱决策、乱批示、乱开条子、乱打招呼、乱指挥……也恰是在这诸多行政过错下,才衍生出“下届领导不理上届领导事”、“一任班子一个号,一个领导一个调”,以及“子吃卯粮”上届领导挥霍、下届领导还债等奇闻怪事。既然有诸般的主观行政“过错”,必然会出现一些“恶现象”,比如“政绩”工程、“豆腐渣”工程频现;安生质量事故频发;地方财政赤字亏空持续巨大;一些企业贷款无法偿还等等。

也恰是因为缺少“终身责任制”的规范与约束,一些官员虽然有错误决策或乱行政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但往往会出现这种咄咄怪事——边犯错边升迁;或移地移位照样做官;或是职务被免后,又快速“复出”……诸如此类有过错却不承担责任的执政行为,一直屡屡为公众所诟病,但遗憾的却是至今没有太大的改观迹象。

很显然,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让过错责任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并与评优评先、提拔任用挂钩,从理论上,无疑使一大利好政策。笔者之所以称之为“理论”上是利好政策,原因是对这项措施不敢高估,甚至对其具体可操作性表示质疑。

首先,“终身负责制”未必能让真正的责任人负责。公务行为,往往决策在领导,执行在普通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在有些时候,即便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但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普通公职人员只有按照领导的意图办,自身行为没有选项。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过错责任,该谁来承担?让普通公职人员承担?显失公平!让领导承担?证据何在?

其次,现在很多决策与行政行为,实质是个别领导一手遮天,搞的是“一言堂”;但在形式上,却是开会研究、集体表决的“集体领导决议”。既然是“集体决议”,显然模糊了个人以集体之间的关系,无法找到具体的个人。如此,行政决策与行为出现过错,哪怕是重大过错,板子也只能轻描淡写打在集体的屁股上,而难让哪个领导担责。

    由是观之,“终身负责制”的作用恐怕不敢高估。在具体决策和行政行为中,假如责任模糊,首先无法厘清,“负责制”只能是一团扯不清的麻团,更别扯淡“终身”负责了。所以,在公务行为中推行“终身负责制”,意义不可小觑,但具体操作内容还需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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