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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在三包期后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2006-06-27 23:57:12)
    下午两点应该是27号的下午两点,生活315的记者采访关于一汽车用户,汽车自燃问题,消费者向厂家要求赔偿时,厂家说一消费者没有在厂家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等。二是超过三包期了。
 
我认为一,厂家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这种指定维修厂,消费者不同意接受时,厂家的行为涉嫌强制指定。违反消费者的选择权,二,三包是消费者和厂家就汽车的维修,改换,退货等进行的约定。超过三包期不能免除厂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由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自缺陷产品最初交付给消费者十年灭失。安全使用期超过十年的除外。所以尽管汽车过了三包期。该产品自初次交付没超过十年,只要能证明产品有缺陷,厂家就要承担责任,什么是缺陷产品呢?存在对人体和其它财产有不合理的危险。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就是缺陷产品。三包期后,如果出现维修不是免费的,但如果是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是不能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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