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人文·社科·社会 |
致友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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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看了个电影, Capturing the
Friedmans,一部记录片。我今天在电影门口,看到片子不长,就去看了,讲的是80年代美国的一个恋童癖者性犯罪的故事。主犯是个中产阶级,有个非常健康的标准的美国东北部中产家庭:一个好妻子和三个儿子。他是电脑、钢琴教师,秘密地是个恋童癖,利用上课性骚扰他的八到十一岁大的学员。后来被警察发现,搜集了证据起诉他。记录片全面的记录了这个案子,用了大量这个家庭自己制作的录像(美国人爱自己给自己拍),描述这个家庭受到这个冲击后的反应:妻子震惊,儿子抵制,不肯相信,父亲则要承受生理,法律和道德,家庭价值三方的冲突:是否对家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呢?家庭内的复杂关系全部在片子里表现出来了,母子,父子,父母/夫妻间,兄弟(包括三个儿子以及父亲和他的弟弟)间在家庭面临破裂时那种关系;道德伦理,家庭观念,司法公正,所有关系交杂在一起,让人不禁要问自己,换做你,会采取什么样的立场。最小的儿子19岁,也帮父亲上课,也被控在电脑课上虐待男学生,也被起诉。家里决定是否支持父亲,该采取什么策略;也决定该如何支持最小的儿子:他被父亲连累。
片子又反映了美国司法不公的问题:起诉中的许多证据是严重夸大的,并不可信。但我认为父亲或多或少犯了性犯罪。父亲最后被判终身监禁。至于小儿子,检察官实质上是威胁他了:你如果接受有罪(就不用审了),我们给你多少多少个指控,你坐多少年就够了;你如果要申诉无罪,把案子端上去,那么我们奉陪,给你一千个指控,让你坐一辈子牢(你是不可能胜诉的)。小儿子没有了选择,只好在同家人商议下承认有罪,被判13年刑,我觉得他是无辜的。这个司法公正问题就很大了。实际小儿子成了社会为了从伦理上惩罚这种行为的牺牲品。片子还试图分析为什么父亲会是个恋童癖,试图探讨他早年的经历。不过这种东西是探讨不出来的,没有什么简单的答案。
片子把多方的矛盾,纷争都解释了,而且非常的客观,家庭一方的叙述,警察、检察官一方的叙述,律师们的叙述,被骚扰学生们的叙述,等等。导演并无偏见,把证据拿出来,让观众自己下判断。看完片子你也不觉得恋童癖的父亲就是坏人,支持他的儿子们也不是坏人(因为他们无条件支持父亲,等于在伦理上没有否认他的罪行,对受害者不给予足够的同情),警察、检察官,夸大指控的学生,都不是什么恶人。他们都是人,仅次而已。看完片子后你不可能下一个黑白分明的价值论断:谁是谁非。
最后父亲在狱中死亡,实际上是慢性服药自杀,留了二十五万美元保险遗产给被他牵涉入狱的无辜小儿子。妻子则改嫁。家庭支离破碎了。片尾又重复家庭一开始的关于幸福生活场景的录像。这整个是一出家庭悲剧,这样一个本来美满的中产家庭。看完非常地让人感叹。你从这么一场冲突中能看到人性中许许多多的方面,我又觉得这种基于真实经验的纪录片,比虚构的文学有力得多,在了解人性,探索存在这个层面上,我现在越来越欣赏这种真实世界的经验反映,觉得自己离很多所谓纯文学越来越远了,也不想看。美的教育则已是受了不少了。该是客观的关注和认识世界和人的时候了。
我又想恋童癖这种问题。恋童癖的人很多完全是自然的生理意义上的性倾向存在问题,而这一人群只要去尝试满足他们的性需求,就会给儿童,给社会带来伤害。这里面牵扯到的伦理问题实在太严重了。而这群人的驱使动机却完全是生理的。和同性恋不一样,同性恋对象可以是自愿的,因此和外人无关;同性恋无非在威胁社会上的异性恋基础上的(婚姻)这个传统概念;和对女性的强奸犯也不一样,强奸犯不是性不能满足,譬如说他们可以娶妻,不会说所有强奸犯都没有女人或找不到女人吧。恋童癖的人的生理需要则无法满足:如果他们的这种动机是生理的,那么这群人恐怕天生是不幸的,因为他们的生理需求是社会绝对禁忌,纪录片有个场景,律师和父亲在监狱谈话,父亲说,“对面坐着个小男孩,我看了受不了,兴奋了,咱们换个桌吧。”我可以肯定此时他的这个动机是生理上的,他本人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要维系社会道德和安全,必须制裁他们,他们就像永久被诅咒的人一样。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赋予伦理学上的意义呢?我还没想好。这个问题太复杂了。另外牵扯到性心理学之类的问题。恋童癖有多少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基础呢?主体能否做出选择么?这个问题很重要。以前曾听有人说,要满足恋童癖,可以制作满足恋童癖的电脑软件和电脑图片之类的(不能用真的了,自然的),这个举措的意义在于,它承认恋童癖是生理需求,和同性恋,异性恋是一样的,相对化了。人们不再在伦理上谴责它。这就同你不因为黑人的皮肤黑谴责他们是一样的。同性恋过去被认为是畸形(注意,这是个贬义词),现在在政治正确之下,认为他们畸形的这个概念本身就已几乎是禁忌了。既然同性恋,作为少数者,不是畸形,那么恋童又有多畸形?只能根据恋童癖者在人口中的比例来判断?对具体比率数字的选取那就是主观判断了,譬如说14%的人不算畸形,0.5%就算畸形。我们看到的是量的差异而非质的差异:嗜酒的人也可以是畸形,爱赌博的人也是。不过恋童比它们更畸形一点罢了。要赋予质上的意义就必须在伦理上谴责它。如果说进行恋童性犯罪(譬如强奸),是违反伦理和法律(因为违背受害者意愿),那么纯粹的恋童的性幻想呢?意淫呢?对外人不构成危害的呢?如何在伦理上谴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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