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再按照老百姓的意思选总统。
每州候选人数等于参议员加众议员;参议院众所周知,是美国上院,每周不分大小 二人;众议院则是按照人口比例的,人口大州众议员也多。比如说加州有五十多个。 在上院里人口大州被小州制衡,为什么?因为加利福尼亚和缅因州这样的小州, 参议员都是二民,这个制度就偏向小州,下院,即众议院,自然是大州说话了。
至于这个选举团制度为什么设立,被认为是偏向小州的一个举措;从比例上看, 虽然小州的选举人数仍然不如大州,但已经大大加强了。 老百姓去投选举人,而选举人基本不挂名的,选举人预先声明要投哪位总统的票, 老百姓当然是去投声明要投自己支持的总统的那个票。比如说,你支持Bush, 那么你就投支持Bush的那个选举人;那个选举人不挂名的,他的名字就是"elector
for Bush"。当然,由于美国是非直接民主,所以选举人的自主权是有宪法保护的: 他们仍然可以投他们自己想投的总统,这就是一种“背叛”,但在法律和理论上是可行的。
当然了,选举人不会干这种事,或者说,极端的少。他们会老老实实地投他们该投的。 从这个角度看,选举人是纯粹的delegate,不是在代议,而选举程序类似直接民主, 选举人的作用形同虚设,走走形式。
最终在一州获得最多选票的的那个总统,就会得到该州的全部选举人(选举人数目意义上实际就跟最终票差不多)。比如说Bush和gore在00年大选,Bush在佛州只胜出一千多票,但是获得全部27个(还是29?
可能记错)选举人票。这个制度叫做first-past-the-post,是英美传统,很奇怪的一个制度。一使用了这个制度,总统就不再是直接选举了:获得全民支持票数最多的总统不一定获胜。你在一个州以五百万票败北,输掉选举人票,但在另一州以一票胜出,就能赢回所有选举人票,即使净选举人票抵消,但是popular
vote这一项目上结果是负五百万对一。因此美国总统绝对不是直选。
总共有538个选举人,等于参议员和众议员总和外加哥论比亚特区的三个选举人名额(100+435+3);众议员按照人口比例计算,人口普查十年一次,但变化不大的。因此要当选总统,您必须获得至少270个选举人票,270也被称为“the
Magic Number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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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vially trivialisable trivialiness of
trivialist triviality trivialised.
"On Trivialism" (KGB: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