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思想与哲学 |
February 8, 2004
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如果你接受它的话)
有三种情况: 完美程序正义(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非完美程序正义(imperfect procedural jsutice)
纯粹程序正义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当你有一个可定义好坏,可进行价值评估的目标或结果,并且想达到这个结果,那么可以专门设计一种制度,一种程序去达成这个结果/如果这个制度/程序能绝对保证达到这个你想要的理想结果的,就是完美程序正义,如果不能达成的,就是非完美程序正义.
如果你没有一个可定义好坏,可进行价值评估,独立于程序之外的结果或目标,那么如果你使用的程序或制度本身是公平(或公正)的,那么用它产生出来的目的或结果就必然是公平(或公正)的.因此只需对程序或制度进行价值评估,无需对结果进行价值评估这就是纯粹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