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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2006-06-15 16:41:42)
分类: 思想与哲学
我的朋友说: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性的伦理原则,还是十分有限的伦理。 每一颗牙都不同于另一颗,每个人眼中的世界都不同于另一个眼中的世界。
 
我于是又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发表了意见。我认为,这个伦理基本上反映了大多人的一种伦理直觉、本能,容易被人认同,但这个伦理具体实施起来不出问题,需要有比较理想的完美状态。
 
条件如下
 
1. 只有两个主体A和B, 双方一开始互相没有任何的历史冲突和现行冲突;
 
2.现已知道,A,侵犯了B, A对B的侵犯打乱了原来的均衡(equilibrium)使A欠了B,使B产生复仇的情绪.
 
3.假设我们也充分知道, A对B的行为完全需得有A来负责,而不受外力影响. 也就是说, A可以充分对A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 假设B也十分清楚A的所做所为及其伤害,并且非常客观的认定并评价这种伤害;B也得清楚,A在何种程度上需要为他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5. 所以,  B必须能清楚的度量出复仇的尺度, 而这个复仇的尺度必须能够刚好使现在因为A伤害B而造成的的失均衡状态(disequilibrium)回复到原来的均衡状态.  也就是说,以牙换牙,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以牙换牙,不能以两个、三个个牙来还一个牙,
 
6 B对A进行A对B所进行的完全相同的行为,使两者回复均衡状态,消除仇恨关系。
 
以上的条件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不可能取得。一方面两个主体之间往往有很多理不清的恩怨,而且双方对事物的看法、理解,往往大相径庭。也就是说,互相对各自的责任,互相对行为的认知和理解,都有很不一样的认识和评价。以牙换牙以眼换眼要求的是纯粹的理想状态,也就是一个牙准确地还另一个眼。这种精确的复仇往往是难以做到的。而复仇者往往本人自己就是法官,由自己主观的评价对方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然后加以报复,因此,很可能在复仇的时候,加大对对方反伤害的尺度,使自己的复仇的行为超过了满足恢复原来均衡状态的需要,结果产生了新的不均衡,回到A,B两个主体身上,B的过度复仇又会又会在A身上产生新的复仇的需要,因为A认为B的复仇重新使均衡状态丧失,而且偏向不利于 B的一面。这就是双方互相报仇没完没了的原因。
 
而如前面所说,双方对责任的认定是不一样的,比如A对B做了一件事,我们给这件事赋值100。 B认为,A对B所做的100,必须由A全部承担;而A可能认为自己只能承担90,因为还有外面的超出A本人能控制的因素,是A不能负责的,因此只能接受 90的复仇,而来自B的100的复仇会造成10的失均衡。
 
再假设,旁观者清楚的判定,A对B做的事确实是100,也可能因为A和B 两人的主观认识问题,夸大或缩小事情的性质,比方说,B认为事情的严重性是110,而A只能承认严重性有100,或者说B在复仇的过程中,给对方还以颜色时还了110.这也就打破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界限。
 
我们还假设了,犯事者A本人认定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了B,应当受到B的报复的;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并非如此。A可能认为自己做的是伟大光荣正确的,A的行为并不会破坏均衡,相反,A认为B的复仇行为才会带来失均衡。
 
最后,我们把一个事情赋值100,这就把问题简化了。实际上,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很难的。杀人偿命,听起来比较接近这个逻辑。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以一种行为,来对另一种行为实施复仇。如对方偷了我多少多少钱,我去打他一顿,诸如此类。犯有经济罪行而被枪决的人,也是受这种“换算”法的报复。而不同人对什么样的换算是合理的,可能有很大的分歧。 有人认为我打你一拳,相当于你偷我的100元;对方可能认为你打我一拳,相当于110元,你还欠我十元.
 
总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一个反映了人们初始道德直觉的东西,但是付诸实现的时候往往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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