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规之间的规定有交叉重合,按照后法优于先法、上法优于下法的原则,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又进行了简单梳理,重新将此问题简要归纳。
第一,首先我们要确认,对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产地检疫证。举报部门是当地动检部门,请他们协助查验对方的相关证件。同时报警,请警方出面维持治安,保护现场人的安全。关于检疫,举报至动检部门,要集中火力。若动检部门不出面,就集中火力向政府办公厅和媒体举报,攻其不作为,不要转移任何目标!
第二,按照目前农业部犬猫新规程,什么情况才可以合法开出证件?有两种情况可开。一是,家养的动物,二是,合法养殖场的动物。我国并无猫养殖场(小型繁殖户不算),所以,对于猫,只有家养的,或者类家养的,比如参展的猫商,明确饲养来源的,可以通过检疫。对于犬,目前事实上存在黑多白少的繁殖场:1、是用于贩卖宠物狗的养殖场。2、用于销售品种犬的黑多白少的繁殖场。即便黑多白少的宠物狗繁殖场的狗用于食用,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可以通过检疫。3、用于食用的犬类养殖场,早先有过,但由于成本问题,根本无法经营!根据@中国青年网 记者的调查,不存在肉狗饲养场;根据中国肉类协会副秘书长的说法,中国不存在肉狗饲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动物福利事业倡导者之一莽萍教授,在做社会调查中曾经走访了几十个乡村,获得一手信息,成千上百的农户遭遇过家犬被盗抢的经历;山东一教授经过长期调查,也证实中国不存在肉狗饲养场。根据@亚洲动物基金AAF
4年的调查,食用猫狗基本来自偷盗毒!https://zhuanlan.zhihu.com/bengougou/20069433
;2015年6月@南方都市报《社会组织调查揭开狗肉产业链:基本靠偷!》http://news.sina.com.cn/s/2015-06-09/194231931461.shtml
;@作家陈岚
的文章《从来没有什么养殖肉狗,只有赃物狗》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3e68a70102dxlo.html

对于零散收购、自行偷捕、甚至来源不明的狗,按照新规程,因为无法证明其出处是否来自疫区,换言之无法证明其健康,原则上不能通过检疫。就是说,除非是来源明确的,其他的不应当被通过检疫。明显是散养的多品种的整车动物,应当不具备报检条件。《犬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标准之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第三,如果对方有检疫证,跨省运输和省内运输一定是这种样式的,以前老样式都已作废,请注意。检疫证应当可以透露一些信息。明显是散养的整车动物,应当不具备报检条件。


开证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养殖场养殖的,应当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证明狂犬病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且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2)个人饲养的,应当提供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需证明犬只来自于非疫区。不明来源的,无法证明是否来自疫区,所以无法开证。
第四,要搞清楚犬只来源地,有备无患,以便将来对非法出证的官方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问责。
第五,如果怀疑对方检疫证是伪造的,那么要向动检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处罚。处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9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如果对方没有检疫证,有几种处理方式。首先,有关部门应控制住车辆,禁止再行移动。未检疫,就是存在疫情隐患,所以,首先不能再移动,令疫情隐患撒布。其次,进行补检和处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0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补检如果通过,罚款走人;如果不通过,还分若干种情况。
处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七,补检不能通过的情形。一种情况是,来源不明,或其它原因,达不到送检要求,动检部门可以不受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2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这种情况下,动物不能通过检疫,当然也不能再移动。
第二种情况是,检疫不合格。《办法》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即,该扑杀的,该销毁的,按技术规范处理。《动物防疫法》第76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76条明确规定,如果属于补检时检疫不合格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动物产品并罚款。此即,一旦检疫不合格,应当没收。
第三种情况是,有市民确证指认该批犬猫中有自家失窃动物。该种情况向警方报案。视情节,由警方断定是否为赃物。如果部分为赃物,部分不能证明合法来源,则应没收。赃物退还失窃的动物主人,其余归国有。
第八,如果犬只暂时被zf扣留,它的产权并没有转移。那么,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是,面对可能的高额罚款,对方放弃对犬猫的所有权。此时zf可以移交志愿者代为照顾。第二种是,被依法罚没。此时也没理由直接转交给志愿者。可以建议zf,参照上次顺德做法,用委托劳务的名义,由zf委托志愿者代为照顾,先保犬只安全,其他的以后再说。就是说,犬只仍是属于zf的,志愿者代为照顾而已,事后再商谈其最终去处。第三种是,通过补检,合法走人。第四种是,未通过检疫,退还贩子。此时,因为未通过检疫,无权移动,貌似只能就地安置。根据:《动物防疫法》25条第3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第九 ,对于开证的地方动检人员,首先要确认具备官方兽医资历。然后实施以下检疫:
1)检查犬只来源地为非疫区。再次强调,无法证明收购来源的,无法通过检疫。
2)检疫的病种包括7种: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 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疑似病例送实验室检测。若有疑似疫病的症状,需送实验室检测确定。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区县一般无具备这样资质的实验室。
4)送检结果出来之前,不能出具检疫证明。
第十,对动检人员的问责:《办法》第70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此外,还有公务员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都可以依照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此外,还有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一,如果有形式合法的产地检疫证,面对屠宰,如何处理?非常明确和肯定的是,我国没有关于犬猫的屠宰检疫规程,也没有犬猫合法屠宰场。任何屠宰都是私屠滥宰,都是违法的。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有合法产地检疫证,犬猫也不可能拿到合法的屠宰检疫证。追溯到屠宰源头,向当地工商、商务、动检、食药监管等部门举报,端掉屠宰黑窝点。
以上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对从事经营狗肉的商贩,还是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