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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钓鱼台主权领土台湾杂谈 |
分类: 口无遮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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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就馬來西亞與新加坡間群礁爭端,判定白礁主權歸新加坡,中巖礁群屬馬來西亞。至於南礁,因是低潮高地,且位於馬來西亞大陸、中巖礁群與白礁十二浬領海重疊區內,雙造並未賦予法院進行海域劃界權限,須等星馬劃清領海界線後,落於何一國家之領海,始歸該國。 本案雖觸及三組礁岩,然重點在白礁主權。新加坡主張十九世紀時白礁是無主地,然法院認為:在一八四四年前,柔佛蘇丹領土擴及分散在麻六甲海峽中大部分島 礁,白礁應屬於柔佛蘇丹;然一八四四年後,形勢發生變化,特別是一八五二至一九五三年間,新加坡殖民當局在白礁建立霍士堡燈塔、進行相關立法與憲政安排諸 等作為,持續以主權者意思,建立其對白礁主權。一九五三年新加坡殖民當局致函馬來西亞柔佛蘇丹,確認新加坡領海範圍時,馬來西亞殖民當局默示新加坡殖民當 局作為,所有行為逐步累積,讓法院認定:雖在一八四四年前,馬來西亞的確擁有白礁之「領土權原」(territorial title),然歷經百年變動,在一九五三年後,此種歷史權原已經無法對抗新加坡統治當局所建立之有效統治。本應屬馬來西亞領土,因統治者之漠視與疏忽, 以致喪失權利。 吾人聯想,對釣魚臺列嶼以及南沙群島等領土爭端,此一判決,究有何意義?政府在台灣附屬島嶼爭執中,有無做出或默認,以致構可能成喪失對該等領土權益?有無確實建立有效統治,亡羊補牢? 首先,本案再次確認領土爭端真正關鍵在「有效統治」,馬來西亞已然證明白礁一百多年前確實是柔佛蘇丹領土,然從一八五○年後,白礁真正統治者卻是新加坡殖 民當局,此種自古以來即是馬國不可分割領土的歷史權原,其國際法效力不足以抗衡有效統治。用之檢視釣魚臺列嶼或南沙群島,我政府主張自古以來即是中國領 土,傳統U型線等等論述,意義顯然不大,能否強化有效統治,應是當務之急。 第二、殖民統治時期領土劃分,攸關緊要,馬來西亞與新加坡雖均屬英國殖民地,然不同殖民行政當局基於統治需要,對領土行政劃分,縱使獨立後仍持續有效。因 此有關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台灣與釣魚臺列嶼、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之關連性;而南方巴丹群島在日本殖民統治初期,更是台灣領土一部分。對此殖民歷史以往不願 面對,如今是否應詳盡探究,以便建立未來論證基礎? 第三、釣魚臺列嶼過去一百年來持續在日本有效統治下,以往政府強調對釣魚臺列嶼的歷史權原,從白礁案判斷,若歷史權原無法作為單獨有效法律基礎,則是否需要再提出其他論述?未來若適用國際法而不利於台灣時,我國應如何因應?是否有心理準備? 最後,即使是充滿民族情感之領土爭端,不論新加坡或馬來西亞均能抑制民族感情,接受國際法院判決,而不單純訴諸民族狂熱與政治口號,如「祖宗之土,寸土不可失」之類,東南亞國家願意進行國際訴訟,接受判決,然台灣、中國與日本,做得到嗎? 【2008/05/27 聯合報】 http://udn.com/1024/images/logo_small.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