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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女学(35)

(2006-10-18 16:26:32)
分类: 新女学
政府应负起保护智障女童权利的责任
 
  网上经常报道关于对女学生进行性侵害的事情,在一些小学里,有些男性老师对不懂事的女学生利用补课或其它的理由进行性侵害。按我的意思,这些人都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哪怕是死刑。在对一些精神弱智和痴呆女童取证和调查过程中,发现对其本人今后的生活和心理带来很大的伤害,但这个事情发生以后,靠法律惩治,法律显得特别软弱,因为精神弱智、痴呆的女童本身就不具备独立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这个问题的主要责任是社会,首先是监护人,因为她没有独立行为的能力,必须得有监护人,一对一,谁对她负责任、照料、管理、保护、服务,出了这样的事情就应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首先建立当事人制,如果出事,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这等于把贵重物品沿街随便摆放似的,要想不丢,这是不可能的,要是丢完了,靠审判、破案,也是不行的,源头止不住,只能越来越多。这个才是根本;第二,应该有不同类型的教育,她本身是智障,还让她和正常孩子一样去上学,这对她是多么痛苦?她根本什么也学不到,而且又失去人身基本保护。所以对待她们,政府有责任拿出一部分基金来办理这些公益事业,成立专门学校,这应该是政府的行为责任。所以,至于说从法律上说如何如何,一旦要确认了犯罪事实以后,法律也会严判,但那显得非常苍白无力,多数情况下,十件事情有七件事情没有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现在社会都关注法律制度建设,法律制度建设要有,但源头不解决,法律只是事后,应该在事前,减少或者杜绝这种问题产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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