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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权对社区自治给予充分尊重

(2010-08-25 19:00:45)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区自治
    某街道办认为,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不具备资格,且未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所以街道办决定暂停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切活动。在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暂由小区所属居委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这种事情时有发生,给社区自治带来很大的阻力。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只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未授权街道办任何“叫停权”。之所以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限定在“监督管理”而非“越俎代庖”,一个根本的原因是立法者充分相信社区自治,相信业主委员会能够自己处理好自己的事务,而行政主管部门,只需要负责社区自治的主体资格、正当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等“外部事务”。
    自治的力量是一种内生的力量,自治的秩序因这种内生力量而具有信仰的基础,这就是法治为什么要尽最大可能地保障“社会自治”的原因所在。“无需法律的秩序”,是自治最好的结果。社区自治也同样如此。这首先意味着“我的地盘我做主”。毕竟,在社区事务上,只有社区居民以及由居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来的业主委员会,才最有发言权和决定权。虽然自治传统的匮乏,可能会使社区自治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这并非社区自治本身的问题,而是行政权力触角过长影响社区自治发育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权力应当对社区自治给予充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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