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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人资格,业主大会才能更好维权

(2010-08-02 18:24:15)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区自治
    目前业主大会“法人化”仍然未能实现,着实让人遗憾,希望国家有关方面认识到业主大会“法人化”的急迫性,把这一工作继续推下去。
    须知,业主大会“强有力”才能保护业主权益。业主要想 “当家做主”,并不是一样容易的事。小区的公共事务归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因为是“公共”,所以维权的成本就很大,很容易出现“公地悲剧”,这就需要业主大会作为强有力的机构对抗种种侵害。
    现实中,业主大会是“软弱”和松散的,它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义务。业主大会每一次决策行动,原则上都要经过召开业主大会——获得授权——选定代表具体操作的过程。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往往无法与强势的物业公司博弈。
    因为业主大会本身没有法人地位,只是一个松散的组织。所以,其对内运作效率低下,也无法依法合理保障业主的正常参与权、决策权;对外,腰杆子不硬,甚至没有银行账户、公章和办公地点。早些年,很多地方法院就认定业委会 (或者业主大会)不是适格法律主体,而拒绝受理其起诉,放任物业公司对“主人”为非作歹。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公共事务管理权的平台,其本质是业主所有权的延伸。政府应该努力创设机制,完善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公民的所有权和结社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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