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共享资源的主要使用者是业主,他们是社区主人,其他社区各方参与者都是业主的合作伙伴关系,主要有:
1.物业,物业管理企业。
2.开发商,它先于业主,即先有房子,后有房主,所以它对社区共享资源的制度安排有重大影响。
3.专业服务供应商,即受业委会委托为小区提供相应专业化服务者。如专业咨询律师、房屋面积测量咨询事务所等。
4.购买或租用共享资源的经营者,如从事小区会所、沿街门面房、物业管理用房、共享场地、共享的屋顶户外广告等场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5.可能发生利益冲突者,例如与小区相邻的产生污染的经营者。
除最后一方外,这一类利益主体都是业主的合作伙伴,而合作的主动权在业主一方,业主可以从N个物业或N个律师中,选择能达成利益一致的一家进行合作。
需要搞清楚的是,合作是朋友,不合作也是朋友;现在合作,不代表永远要合作;现在不合作,也不表示永远不合作。业主与物业的时分时合都是正常的。利益一致则合,不一致则分,这有点像婚姻,以前闹离婚往往惊天动地,甚至要出人命,现在和平分手,大家还是朋友,离了婚仍住在一起的大有人在。
所以,业主和物业不是敌人而是朋友,不过一会儿是合作的朋友,一会儿是不合作的朋友,一切都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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