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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组织:中国公民社会的先行者

(2010-06-09 15:42:40)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区自治
    目前,我国正处于“前公民社会”,业主组织从一开始就显示出与众不同的特性:虽然处于体制的边缘,却能够为现存体制所承认;业主组织能够表达独立意志,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同为政府出面允许组建的群众组织,其发展轨迹与同类的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很不一样?业主组织为什么表现出巨大的活力和社会影响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陈幽泓副教授认为:
    第一,业主组织被定义为“权益维护”群体,并且政府并不动用行政力量与资源去成立业主组织,因此业主组织的成立主要来自自发的力量;
    第二,虽然不具有法定诉讼主体资格,但是业主组织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
    第三,业主组织具有实质性的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第四,在物业小区中,物权财产权体制(Re-alProperty)比较明确,包括个人专有部分和全体共有部分,并且处分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决策投票权非常明确,业主手中的投票权在具体事务中作用显著,因此业主维权意识高、参与性强;
    第五,业委会经民选对业主负责,目标明确为维护财产权益,因此当需要时有动机实践制度创新、保障新制度供给;
    第六,业主组织以及个人有较多的社会资本,因而能够在困难的处境下克服障碍取得成功。
    综上所述,业主组织虽经政府要求组建,但由于该组织是基于私有财产权基础上的利益需求,所以自产生起就不同于其他社区自治组织,并且由于在实际中能够成功维护权益,在经过大约十年的成长后,成为中国内地城市社会中一个真正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被视为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先行者”。 □白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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