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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不是“万能机构”

(2010-06-09 15:35:55)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区自治
    社区自治要通过业委会维权,这已得到普遍认可。但是,业委会并不是“万能机构”,并不是成立了业委会就万事大吉。
    首先,业委会并不是“权力机构”,而是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修改业主公约、选聘物业等重大事项上,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而这些决定是业主投票的结果。
    其次,业委会维权必须依照相关法律,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力,任何超越法律的行为,都会带来不好的后果,容易让物业或开发商抓住把柄倒打一耙。
    所以,业委会在维权过程中,首先,一定要最大化地取得业主的支持和理解,超过三分之二业主的支持是业委会维权的关键。最重要的思想观念是,业委会是在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不是业委会要领导业主大会。这是一个质的区别,没有这点清醒的认识,是不能在业委会工作的,充其量,只能在居委会工作。
    第二点是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前面说过,业委会是依法维权的,不疏通相关法律是无法维权的。
    第三点要有足够的经费保障。业委会成立之前,一定要把经费来源写清楚,并得到业主的认可。没有钱,连诉讼费都掏不起,还打什么官司?还谈什么维权?
    所以,千万不要把业主委员会当成 “万能机构”。
    成立业委会固然很难,但行使好业委会的权力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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