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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该扩大化(迟国维)

(2006-08-03 15:29:24)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该扩大化(迟国维)
  新华社郑州8月1日电 今年2月21日2时,暂住郑州市的打工农民路月明在郑州市花园北路,偷走4个窨井盖。经估价,4个窨井盖价值为1008元。法院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重量级的罪名,一般用来惩罚极少数人丧心病狂的极端行为。这些人一般不以犯罪为牟利手段,而是在不正常的世界观的指导下,公然与公众为敌,不惜以大多数性命为赌注,达到个人目的。对他们的惩罚从来都是最严历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适用一般性犯罪。一般性犯罪大多以牟利为目的,讲究投入产出比。犯罪环境非常方便(投入小),获利非常高(产出多),就容易导致犯罪。杜绝一般性犯罪的根本办法,是打掉犯罪环境,堵住非法获利源头。
    现在不少公安部门呼吁,给偷井盖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有了先例。这不得不让人担心,一是,容易导致职能部门更加忽视自己的责任,推广新型井盖的工作没人做了,废品收购站没人管了,市民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反正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管着,谁还敢偷。二是,一旦偷井盖的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了,那些在公共场所搞爆炸投毒放火的恐怖分子,又该定什么罪?把小偷和恐怖分子定一种罪,人们在情感上很难接受。
      拿偷井盖来说,现在到了有井必丢盖的地步,有的井盖反复地丢,这就不仅仅是偷井盖人单方面的事了。各职能部门应该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城建单位应该尽快推广新型防盗井盖,北京去年安装了600套由复合材料构成的井盖,从开始安装到现在,这种新型井盖没有发生一起丢失的事件。新型井盖主要成份是沙石和不饱和树脂,其重量约相当于普通井盖的一半,即使井盖被盗取,不法分子也无利有图。公安部门要做好对废品收购站的监管工作,没人敢收,自然无人去偷。市民也要认真地负起现代公民的责任,行使检举揭发保护公共设施的权利。不要动不动就是全社会的责任,现在所谓“全社会责任”,成了一些人逃避责任的借口了,这是对“全社会责任”的有意曲解,其实“全社会责任”就每一个人的责任。只有一个又一个人,一家又一家,一个街道又一个街道,一个社区又一个社区,都能承担起责任,我们才能够有一个美好家园。这比动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杜绝偷井盖管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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