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放弃“暗中执法”叫好(迟国维)
8月1日《北京晚报》消息,新华社讯重庆市交警总队近日向社会公布了主城区103个“电子眼”、35处“电子警察”和140余处“移动摄像执法点”。重庆市交警总队新闻发言人称,这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另一方面也让交警的执法更为透明。
记得去年公安部曾经对“暗中执法”进行过自己的解释:认为这一概念主要指的是监控,而监控不能说这是暗中执法,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所允许的。
从法律的理想效果看,只要被规范者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拥有巨大的权威。当法律完全代表被规范者的意志时,就变成了一种强大无比的力量,任何想与之对抗的人都会销声匿迹。
从法律最差结果看,当法律仅仅为执法者制定时,大多数人会对法律表示害怕和怀疑,最终变成法律的敌人。
交通法最容易接近理想法律,一,它每天与人发生关系,与每个人的利益有关。二,交通法的基本规则已经得到人们的认可,无须进行讨论。三,大多数人明白,交通法是在保护自己的出行权和生命权,违反交通法就是剥夺自己的权利。所以,交通法完全可以达到,大家共同制定、共同遵守、良性循环的理想效果。
但是一个“暗中执法”,把交通法的理想效果破坏殆尽,使良法变成恶法。首先,把全民法律变成了部门法律,交通法成了交警创收的工具,它不在是全民意志的表达,当然也使法律失去了权威性,因此,陷入越罚越犯、越犯越罚的恶性循环。
第二,把越来越多的人推向了交通法的对立面。民主法制的最大的好处是,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一般来说,打算违法的人,不能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并对他有利的法律,就算违法能获利,也要考虑自己的人格和地位而不得不屈服法律。“暗中执法”等于告诉人们,此法与你无关,违法者会觉得,抓住倒霉,抓不住占便宜,滋长了人们与法律较量的风气,从而助长了违法之风。
第三,“暗中执法”的出发点是,纵恿违章。试想,交警象特务一样躲在暗处,猫了一天,如果一个违章者都抓不住,气往何处撒?更不用说那热切盼望中的罚款了。可以说,“暗中执法”彻底改变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的初衷。
重庆市交警总队敢于放弃“暗中执法”的方式,让交警的执法更为透明,无疑是一种进步。
2007年<社会观察>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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