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公益官司彰显“积极公德”
7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林斯微起诉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收取20元押金过高一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据悉7个同学一起组织了一个公益诉讼团体,准备专门打公益官司,这是他们打的第一个官司。(7月22日《京华时报》http://www.yangzhou.gov.cn/gb/xwbk/shxw/2006-07/1153529178.shtml)
数年前,“公益官司”对大家来说还是陌生的词汇,如今已不再不陌生,打公益官司彰显的是“积极公德”,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内在的意义上讲,公民的公德意识可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
中国人讲“公德”的历史并不长。梁启超在1902年的《新民丛报章程》中的第一章第一条写道:“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据说,这是“公德”一词首次在中国出现。
1916年,梁启超撰写《国民浅训》,例举国人无“公德”一面:一涉公字,其事立败,公林无不斩伐,公路无不芜梗,公田无不侵占,公园无不损坏……
现在近百年过去了,国民公德缺乏,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何以至此?这是因为,公德在中国基本上是个社会伦理观念,是“消极的公德”。它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指公民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能够约束自己,它具有迫于某种外在压力、非自觉性和非习惯性的特点,因而是一种浅层次的公德意识。
第二,它常与法律或公共场所的规则有关,如交通规则、公园规则等,公德行为与守法行为有很大的重叠,这一特点彰显了它的消极性,公德并不要求个人的特殊贡献或牺牲,它通常只期望社会成员能够遵守与公共秩序有关的法规。
公德缺乏,跟我们只承认“消极的公德”
忽视“积极的公德”有关,在生活中,那些积极参加竞选的人、经常担任义工的人,捐款给慈善机构者,投身参政议政的人,还有像专打公益官司大学生,算不算有“公德”的人呢?
从现代社会的角度,他们才是最有公德的人,因为如果没公共利益的创造者和公共事物的参与人,也就没有公共利益,大家退回到鸡犬声相闻、老死不相往同的大同世界,也就无所谓公德。
在西方所谓“公德”的范围很广,如自由、平等、人权、安全、公共服务、同胞爱、慈善心等等,都包括在内,而这些内容大部分是指“积极的公德”。
大学生打公益官司唤醒的是公民“积极公德”意识,其意义不仅仅是维护了弱势群体的维权行为;重要的是,将唤起更多的人投入到公共利益的创造中去,积极地与违反公德的行为作斗争。它体现为高度的自觉性、习惯性和责任感,是一种高层次的公德意识。
后一篇:不损害社会比造福社会更重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