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内监察员”制度:国际实践与中国借鉴】
(2010-11-16 20: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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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谐内部监察申诉咨询文化 |
分类: 【学术文章】 |
——国内第一篇系统介绍Organizational Ombudsman制度的文章——
发表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5
王建民(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钱诚(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29)
王晟泽(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关键词] 组织内监察员;和谐组织;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一、引言
2004年秋季学期,王建民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访学时注意到,在该学院和哈佛大学的学校层面,都设置有一种称为Ombudsman的管理制度。当时,就这一制度咨询了多位教师和管理人员。在此期间,还听取了一位美籍华人高级管理经理的介绍,他说在美国政府部门和企业,普遍采用这种“自律自检”性质的制度。
2009年,在北京参加的一次人大代表会议上,询问了毕业于哈佛大学的清华大学李稻葵教授,有关Ombudsman的问题。2010年9月7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和来访的哈佛大学教授汤尼·赛齐(Tony Saich)讨论了Ombudsman在哈佛大学的工作情况。2010年9月18日,在北京听取了伊顿公司(Eaton Corporation)[1]亚太地区“申诉咨询专员”(Ombuds for Asia Pacific region)乔维双(Sophia Qiao)女士,对伊顿公司实施Ombudsman制度的介绍,并收到了伊顿公司的一份报告——《申诉咨询办公室报告(Report - Office of the Ombuds)》。
2009年以来,我们对Ombudsman制度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文献检索发现,国内有几位专家讨论了起源于欧洲的Ombudsman制度。专家们对Ombudsman的译法有所不同,有“议会行政监察专员”[1]、“议会监察专员”、[2] “行政监察专员”[3]、“监察专员”、“督察专员”、“监察使”和“申述专员”[4] [5]等多种。[2]这些学者讨论了Ombudsman制度的历史形态和实践——由议会或政府任命的监督、调查公共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专职“监察员”。但是,这些学者所讨论的是由上层权力机关授权的“组织外部的”监察员制度。他们没有注意“组织内的”监察员制度——Organizational Ombudsman,没有认识到组织外和组织内监察员制度的区别。在实践方面,国内企业或其他类型的组织,除联想集团在并购IBM PC业务之后保留了IBM公司的Ombudsman制度外,[3]还没有发现有哪个组织引进了这一制度。
我们把Organizational Ombudsman,直译为“组织内监察员”制度,也有人称为“申诉员”制度或“申诉咨询专员”[4]制度。通过对这项制度长时间的关注与研究,以及对中国大型营利和非营利组织所面临的制度环境长期的体验与认识,我们认为这项50年前兴起于美国、如今盛行于欧美和亚洲许多国家的制度,对于有志于促进内部和谐、提升绩效水平、实现战略目标的中国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向学界同仁介绍“组织内监察员”制度的要点与实例,尝试性探讨这项制度在较大规模的人力资本密集型公共部门组织中试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基本模式。介绍与讨论中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同行专家和实务人士批评指正。
* [收稿日期] 2010-07-
[作者简介]王建民(1961—),男,山西省太原市人。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是战略管理、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职业生涯战略管理等。
钱
王晟泽(1988—),女,内蒙古人巴彦淖尔市人。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
[1] “伊顿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的动力管理公司,2009年销售额达119亿美元。伊顿公司在许多工业领域都是全球领导者,包括电源品质、输配电及控制系统;工业设备和移动工程机械所需的液压动力元件、系统和服务;商用和军用航空航天所需的燃油、液压和气动系统;以及帮助卡车和汽车提升性能、燃油经济性和安全性的动力及传动系统。伊顿公司现有约7万名员工,产品销往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见公司网站介绍:http://www.eaton.com.cn/about_us.htm)
[2] 参考了王晟泽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组织内监察员制度及其在中国公共部门的应用研究》文献综述。
[3] 根据伊顿公司亚太地区申诉咨询专员乔维双女士介绍。
[4] 据伊顿公司乔维双女士介绍,他们公司经过认真讨论,采用了“申诉咨询专员”的说法。认为“申诉+咨询”体现工作性质,更易于为员工所接受。我们认为,从研究者的角度,根据其源于和实际发挥的作用,应该译为“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