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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学会勇于承担责任!

(2008-03-10 08:45:02)
标签:

政府

学会

勇于

承担

责任

杂谈

 

http://www.bokerb.com/UploadFiles/2008-3/310281916.jpg


   “两会”正在进行中。人民对人民政府的期待,也更大。人民盼望人民政府为人民,绝不能成为标语口号,有些事情,政府必需承担责任。哪些事需要要政府承担责任呢?宪法赋予政府的工作职责除外,其实还有许许多多,只不过,这些年来人们已习惯了做顺民和良民,忘记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罢了。

 

  据报道有个地方的一个九岁的孩子被两条恶狗吃了,据说狗已被处死了,但是,真正的养狗人还没有露面,***无奈,把养狗人的父亲给抓了起来,这狗平时就是这个父亲给照料着,可是,把人抓起来后,却不知怎么处理,因为法律上没有关于动物致人于死命后受刑法处理的规定,可是,不抓人,又无法向死者家里交代!要我说,这事政府有责任。关于城市与村镇养狗问题,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有关规定,但是,却有多少地方能够严格按规定执行?养狗人有多少办理了有关手续?有关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管责任?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狗患成灾,农村更甚,说是养狗保家护院比警察有用、管事,至于这个民众对社会治安的担忧,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在此放下不谈。据一家都市报消息,河北保定平均每天被狗咬伤人数达到三、四十人!说明狗患已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但是毕竟不是群死群伤事件,所以,不能引起当地官员的足够重视。其实,矿难死人,可以追究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难道狗咬死并吃了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就没有责任吗?李博客在此为那个倒霉的孩子,为那个悲哀的家庭,为那对伤心的父母出个主意,告政府,告政府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因为伤人吃人的那两条大型恶狗,不但没有狗户口,而且,经常散放,在出事前已有不正常的先兆,但没有引起狗主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警觉。因此事告政府,可能理由不充分,好像也没有先例,但是,就算是胜不了官司,能让有关官员从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好的,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从此不再发生!

 

        可能是我们国大地广人众吧,一些“意外”事件经常发生,可是,在事情发生后的处理上,有不少是不能让百姓满意和信服的。就是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上,如果不是特别令人关注的,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如果发生了严重的,甚至是巨大的人员伤亡事件,真正被处理的官员也不是很多,比方说,一个县上的矿出现了矿难,且死的人不多,顶多处分到该县矿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副手身上,该县的主管县长可能一点责任都不用负的。就是死的人很多,惊动了最高层,也只会处理到主管县长,几乎没有县长什么责任。令人奇怪的是,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县委书记、市委书记在这方面受到过任何处分的,可是,据李博客所知,好多事业是党政部门齐抓共管的,比方政法、比方教育、比方财政,等等,都有专职书记和县长、市长负责的。

 

  好像扯远了,打住。接着谈有些事情政府必需承担责任。说起来实在太多了,如义务教育这事,喊了多少年了,还是有很多贫困子女上不起学,可是宪法明明规定,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基本教育,但是,却就是有穷人家的孩子因没钱而辍学,这些上不起学的孩子,难道政府不应该为其掏腰包吗?我们可不可以这么说,一个不能让适龄儿童走进课堂的当地政府,就是一个不称职的政府!

 

        人民政府人民爱,得有个前提,就是人民政府必须要爱人民。只有真正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只有勇于承担责任的政府,才是一个让百姓拥戴的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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